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8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1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静 
世界第一高峰【审理法官】李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明 
【当事人】wifi密码分享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明 
【当事人-个人】赵明明 
【当事人-公司】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厚霖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邵涌瑞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厚霖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邵涌瑞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枣庄
踢踏鞋【代理律师】李厚霖邵涌瑞 
溺的拼音
【代理律所】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赵明明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审判监督 
【指导案例标记】零基础学绘画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我院向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大地房地产公司大地华园小区XXXX号、XXXX号楼规划许可证情况,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济自然规划管涵(三)[2021]114号《查询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号、XXXX号楼规划许可情况的复函》,该函载明:经落实,济南市历城区XXXX未查询到该小区XXXX号、XXXX号楼在我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相关规划信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
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赵明明主张的逾期办证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因大地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历城区XXXXF号楼、XXXX号楼初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注销证载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涉案房屋所在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虽然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历城区大地华园小区相关问题的复函》(济自然规划函【2021】800号)中载明了涉案小区业主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但前置条件系需大地房地产公司申请纳入市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市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后,开发企业能够完善相关手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故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目前事实上不能履行,涉案房屋所在项目能否办理合法手续须由大地房地产公司积极申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赵明明向大地房地产公司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需待涉案房屋
权属登记确定能否实际履行后予以处理可视处理结果再另行主张权利。另对于涉案项目是否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应驳回赵明明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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