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风娜、王丽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头像女林风娜、王丽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2 
【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1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 
【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风娜;王丽静;吕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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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风娜王丽静吕贝贝 
【当事人-个人】林风娜王丽静吕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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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风娜 
【被告】王丽静;吕贝贝 
【本院观点】吕贝贝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聊天记录予以采信。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与林风娜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王菁菁还是王丽娜;王
丽静、吕贝贝应否向林风娜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与林风娜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王菁菁还是王丽娜;王丽静、吕贝贝应否向林风娜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在海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7民初3793号林风娜诉吕贝贝、迟江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中,林风娜陈述:“2018年8月10日在家旺房产中介部跟房主谈价格,等房主来的时候吕贝贝说是她原来的老板自家房产王菁菁的,后来来了一个女性经吕贝贝介绍说是王菁菁的妹妹,王菁菁妹妹代理王菁菁”。从上述陈述可知,签订合同前吕贝贝已明确告知林风娜房主是王菁菁,合同由王丽静代替王菁菁签订。合同签订过程中,虽然王丽静未提交王菁菁的授权壮族的歌圩节的来历
委托书,但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处明确载明“王菁菁(王丽静代)”。林风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明知涉案房屋的卖方为王菁菁,王丽静代替王菁菁签字,林风娜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该合同上签字并支付定金,系对王丽静代替王菁菁签订合同的认可。结合王丽静收到林风娜5万元定金后即转账支付给王菁菁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与林风娜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王菁菁正确。林风娜主张与其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王丽静,并请求王丽静承担返还双倍定金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吕贝贝作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的中介方,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林风娜主张因吕贝贝承诺全程负责,故吕贝贝应当赔偿林风娜的全部损失,但林风娜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并没有吕贝贝承诺如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其赔偿林风娜全部损失的内容,故林风娜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风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林风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1:17: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风娜与王丽静、吕贝贝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林风娜提交2018年8月10日林风娜与王丽静在海阳市家旺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居间介绍下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017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定金5万元,第10条约定,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林风娜是通过吕贝贝的居间介绍,与王丽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丽静对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异议,但称当时其在“自家”房产工作,是“自家”房产员工,受“自家”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王菁菁委托,代替王菁菁签订的合同。王丽静称,从2016年到2018年8月一直在自家房产工作。当时王丽静和自家房产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王丽静手中没有保存,保存在自家房产,但因为王菁菁涉嫌被逮捕,自家房产公司被查封,劳动合同就不知道在哪了。王丽静手中没有工资流水,2018年给付工资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王菁菁的丈夫司书斌和其父母都可以证明王丽静是自家房产的员工。当时家旺房产和自家房产都协商好了,同意王丽静代替王菁菁签订合同,家旺房产老板吕贝贝证明王丽静是代替王菁菁去签订的合同。当时林风娜是家旺房产吕贝贝的客户,房源是自家房产王菁菁的房源,是两家中介合作的,用的是家旺房产的合同。家旺房产系本次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并收取了4000元的居间报酬,林风娜与王丽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合同上甲方签字
写的是“王菁菁(王丽静)代”。因为是家旺房产居间介绍,所以用的是家旺房产的合同。吕贝贝对房屋买卖合同无异议,称合同是在吕贝贝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源是自家房产王菁菁的,吕贝贝转发房源信息后林风娜到吕贝贝说想看房,签订合同时是王菁菁委托王丽静来签订的合同,林风娜也同意在家旺房产办公室签约,合同中写明甲方也就是王丽静保证此房产产权清晰无纠纷。签完合同吕贝贝到王菁菁的对象,让王菁菁补一份授权委托,但一直没有补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吕贝贝自己经营“家旺”房产中介公司。林风娜对王丽静所说有异议,称房屋买卖合同中甲方无“自家”房产的公章,丙方也无“家旺”房产的公章,甲方签字是王丽静所写,证明合同是林风娜与王丽静、吕贝贝签订的。林风娜从未见过也没有和王菁菁商谈过购房事宜,更没有答应王菁菁让王丽静代签字。林风娜提交聊天截图一份及收据一份,证明2018年8月10日林风娜通过向王丽静转账定金5万元,向吕贝贝转账4000元,王丽静、吕贝贝都已经收款。同日王丽静、吕贝贝给林风娜出具了收据,并分别有王丽静、吕贝贝的签名摁印。王丽静对聊天截图及收据无异议,承认收到林风娜5万元,但在收到款后立即转账给王菁菁5万元,提交转账凭证一份,证明2018年8月10日转账给王菁菁5万元,王菁菁也收到了该笔转账。吕贝贝对聊天截图及收据无异议,承认收到林风娜4000元中介费,同意退还中介费。林风娜提交2018年8月8日
王丽静代替海阳市龙山街道海丰村村民孙瑞云签订的《被拆迁安置户选房确认书(编号375)》,此选房确认选定的就是本案诉争的位于海阳市。该房屋原所有权人是孙瑞云,经过拆迁安置取得的,并由王丽静代替孙瑞云与开发商签订了选房确认书。提交2018年8月8日,王丽静代替孙瑞云与海阳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山海名苑项目被拆迁安置户选房协议》,此协议中所涉及的也是本案诉争的房产,还有孙瑞云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证实上述签订房产的主体,证明王丽静代替孙瑞云选购了本案诉争的房产。王丽静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称是代替孙瑞云签订的合同。当时是王菁菁给了孙瑞云一部分房票定金,房票定金是王菁菁转给孙瑞云的,王丽静去拿的房票,然后王丽静拿着孙瑞云的房票去金海置业选的房子,当时王丽静就在自家房产工作,是由王菁菁给王丽静打的电话,让王丽静带着房票去金海置业那里的工作人员,选择的诉争房屋。吕贝贝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林风娜称,涉案房屋依据合同的约定应该在2018年8月底之前交房,但王丽静至今没有交付房屋,林风娜不知道房屋目前的产权情况,王丽静称,房屋现在应该是孙瑞云的。吕贝贝称,该套房屋后来由王菁菁卖给他人,但承诺会退给林风娜定金及损失。经一审法院调取(2018)鲁0687民初3793号案卷的庭审笔录和吕贝贝提交的与王菁菁聊天记录。林风娜称,聊天记录不能说明房子是王菁菁的,对聊天记录真实性关联性都不认可,复印件应当
提供原始载体,假设是真实的,也是吕贝贝与王菁菁之间的聊天,林风娜方没有做确认,对庭审笔录没有异议。王丽静对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真实性均没有异议,称通过吕贝贝与林风娜以及与王菁菁的聊天记录,进一步显示了王丽静在该起房屋买卖中所处的是代理王菁菁从事的民事行为,也清楚显示林风娜对王丽静的身份是知情的。吕贝贝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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