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房产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转让房产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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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个⼈转让住房的情况越来越多。近⽇,市地税局接到了不少市民咨询⼆⼿房交易的纳税情况,⼤家尤其关⼼个⼈转让住房的个⼈所得税的征收⽅法于近期是否有所调整。对此,市地税局作出了明确,对于个⼈转让房产应按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所得税,仍有两种征收⽅式,⼀是按转让收⼊额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依20%税率征收个税,⼆是按纳税⼈房屋转让收⼊的2%核定征收个税,具体规定如下:
按转让收⼊额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依20%税率征收个税魔皇刷图加点>房屋结构改造加固
凡个⼈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出⾦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式计征个⼈所得税。即:个⼈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20%。财产原值是指购置或建筑该房产(含⼟地出让、转让⾦)的价值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含契税),必须凭原购房合同或有效凭证(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合理费⽤是指本次转让缴纳的营业税、⼟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办证费、住房装修费⽤(按规定⽐例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合理费⽤必须凭有效凭证(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
绿豆芽怎么发举个例⼦:李先⽣把市场价为100万元的房屋转让出去,房屋原值为75万元,有关该房屋的装修费⽤(未超过相关⽐例)、转让的营业税、办证费等费⽤为20万元,李先⽣需要缴纳个⼈所得税为(100-75-20)*20%=1万元。
按纳税⼈房屋转让收⼊的2%核定征收个税
个税 税率凡个⼈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出⾦额等记录,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五条的规定,对其实⾏核定征税,即按纳税⼈房屋转让收⼊的2%核定征收个⼈所得税。即:个⼈所得税=转让收⼊×2%。
在上述的例⼦中,李先⽣由于不能提供相关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且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的价格,那么,他需要缴纳个⼈所得税为100*2%=2万元。
近年来,市地税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建设和完善征管信息系统,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保存和记录着⼤量的征管信息和资料。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房地产楼盘和商品房的相关资料在市地税局征管信息系统中有着较完整的档案记录。在此,市民要注意的是,虽然在⼀些特定的情况下,按纳税⼈房屋转让收⼊的2%核定征收个税的⽅式其计算⽅法简易,但按此⽅法有个重要的前提:个⼈确实不能提供有关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没有该房屋原始
资料的记录。在个⼈能够提供相关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中有相关资料记录的情况,个⼈转让住房必须按转让收⼊额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依20%税率征收个税。
个⼈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的其它相关事宜,可登陆东莞地税⽹站()查阅有关政策规定,或向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22887110)和各镇区地税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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