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部分犯罪共同说
作者:于东雨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
作者:于东雨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
摘要:共同犯罪是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正确认识共同犯罪对于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法益,正确定罪量刑,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才能认定共同犯罪,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本文探讨的是目前我国通说即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过对此学说的分析,进一步认识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内涵,以期为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共同犯罪;部分共同;同质重合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亮相是什么意思文章编号:瑞士滑雪场2095-4379-(2015)32-0285-01
作者简介:于东雨(1991-),男,汉族,山东广饶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研究。
金融管理 由于完全犯罪共同说的诸多不合理性,有的学者提出了修正的完全犯罪共同说,即部分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数人所共同实施的犯罪,纵然不属于相同的构成要件,但
是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之间,如果存在同质重合的关系时,则在同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正犯。”①
一、学说概念与特点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实施完全相同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在构成要件上有部分重合即可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这里所指的部分重合,是说同质的重合,在司法实际中一般是在份量较轻的那个罪的构成要件上重合。我们从刑法分则罪名的设定上可以看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重合的关系,甲罪在份量上稍重一点即为乙罪,例如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杀人也是伤害的一种,但比伤害更严重。形象点儿说,如果故意杀人罪是一个直径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0的圆,那么故意伤害就是一个直径为5的同心圆。例如在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行,并造成丙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形中,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可以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因为故意杀人罪必然比故意伤害罪恶性更加深重,甲有杀人的故意必然包含伤害的故意,甲的杀人的行为必然包含伤害的行为,所以甲乙可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既然成立共犯,那么就可以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乙二人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甲成立故意杀
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需要说明的是,共犯理论并不解决各犯罪人的定罪问题,因为行为人构成什么罪取决于犯罪构成要件,各自实施的行为以及其主观责任内容,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共犯人对共犯行为导致的结果都负责的问题,共同犯罪并不等于行为人最终的定罪罪名相同,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是一回事,各自的定罪量刑是另一回事,认定共同犯罪的意义在于将行为人的行为都置于同一个犯罪下进行处理,以便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再拟一例来说明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共谋入室盗窃,乙在外望风,甲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对主人当场使用暴力,乙并不知情。这一情形下,甲构成转化的抢劫罪,但是对乙的处理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明显不妥。因为根据完全犯罪共同说,甲乙要么不成立共同犯罪,乙单独成立盗窃罪,但这要求乙有实行盗窃的行为,而乙只是望风帮助行为,显然乙自己不能成立盗窃罪,所以如果不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那么甲自己成立抢劫罪,乙无罪,这不利于打击犯罪。要么甲乙二人在抢劫罪下成立共犯,对乙在盗窃罪的法定刑内量刑,这样导致罪名和刑罚相分离。但是如果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可以在盗窃罪和抢劫罪中同质重合的范围内即盗窃罪上成立共同犯罪,因为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是客观上对财产法益的侵犯,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盗窃罪手段较为平和,抢劫罪手段较为暴力,所以以盗窃罪作为平台将二人认定为共同犯罪。然回南天如何除湿
后对甲定抢劫罪,对乙定盗窃罪,并且由于乙是帮助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此一来罪刑便相适应,乙也承担了他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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