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侵犯财产罪重点知识
侵犯财产罪
一、概述
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巴马火麻茶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二、重点罪名
(一)抢劫罪
1.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保护法益
(1)复杂法益,既有财产权也有人身权,因此抢劫行为只要出现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结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2)保护的法益顺序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3.成立条件
行为结构: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被害人放弃财物→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取得财物
(1)手段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①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②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
③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庞家农场
(2)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即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3)行为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4)行为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5)罪过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
5.抢劫罪的加重构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6.法律拟制抢劫
法律拟制的抢劫情形,在《刑法》中有三处,分别是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和第289条。
(1)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267条第2款)
(2)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的情形
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聚众“打、砸、抢”行为
聚众“打砸抢”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该情形适用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①发生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
②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都认定为抢劫罪。“抢走”包括抢夺,如果直接抢劫的,也成立抢劫罪。
7.关于抢劫罪与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抢劫行为;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他人财物而实施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行为。
(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二)抢夺罪
1.概念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
实施暴力。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2.飞车抢夺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l)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使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
(2)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一般也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不动产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行为人未经房主的同意,以伪造证件等手段盗卖他人或单位的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的,也以盗窃论。
(4)无体物、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打他人电话号码、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也属于盗窃罪。
2.盗窃罪的行为类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2)“多次窃取”: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
①“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②入户时应当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
知识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5项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7)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②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③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典心黑市淑女
(四)罪
1.概念
生日感言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处分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罪。
例如,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因为被害人将手机给行为人使用的行为,不是处分手机的行为,行为人在当场借用手机时,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手机仍然由被害人占有,因此该行为属于盗窃,而非。
4.罪的认定
(1)行为人开始实施欺骗行为时,才是罪的着手。为了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罪的预备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者伪造身份证件等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法条竞合:罪与特殊罪(金融犯罪、合同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五)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九九重阳节的诗词大全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对象
(1)侵占代为保管物
行为人对保管物的占有,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拒不交还。
(2)侵占遗忘物、埋藏物
“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埋藏物”,是指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而是行
为人自己发现后而形成的。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愿而对财物脱离了占有。行为人发现并占有遗忘物、埋藏物,行为本身不是犯罪,只是不归还并据为己有时才构成犯罪。
2.行为方式
拒不退还,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确表示不退还,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实际行为表明不退还。
3.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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