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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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7期
        摘 要 高检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是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之一。司法实践中,纠集的程度、毁坏的情节,何谓“公然”,以及案件中的其他具体情况均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如何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并适用法律,是本罪实践环节的关键。
        关键词 毁坏 公私财物 公然 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孙秀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9.337
        一、司法实践中毁坏公私财物的现实情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侵犯财产犯罪的形态也在发展变化。其中之一,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引发案件性质认定方面的争议。引用一个实际案例: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因对周某直接驾车将木材低价卖予他人的行为产生不满,后联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某在高某某的授意下,纠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窜至天津市某区一木材厂,持木棍将周某停放在该木材厂内的货车前风挡玻璃砸毁。经鉴定,被毁坏的货车前风挡玻璃价值1126元。
        二、分歧意见之解读
        在审查案件中出现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砸毁周某汽车风挡玻璃的行为主要表现于破坏社会秩序,系寻衅滋事行为,被毁坏的玻璃价值未达到任意损毁财物情形的定罪标准,故五犯罪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五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砸毁汽车玻璃的客观行为,其行为表现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五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考察本案的关键应当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纠集者构成犯罪,二是公然毁坏的具体表现。所以本案的犯罪授意者高某某和纠集者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纠集者李某某、倪某某、王某某不涉嫌犯罪。网王之原来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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