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故生非殴打他人并索要财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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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峥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9
        【案情】201365日晚,赵某乘坐他人车辆回家,途经某家具厂门前时,因错车问题与驾驶货车到家具厂送货的杨某(非家具厂员工)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被劝开后杨某进入家具厂送货。赵某在冲突中颈部被轻微抓伤,于是电话纠集多人闯入家具厂,无故对该家具厂经理及其他在场人员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次日,赵某再次纠集多人,用车辆堵住家具厂大门,并带人进入家具厂,逼迫家具厂经理联系杨某到场,以被杨某打伤为由向家具厂经理及杨某索要赔款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00万元,后减至离婚孩子抚养费50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万元。在赔偿要求遭到拒绝后,赵某等人将杨某强行带至某处关进狗笼,要求杨某向家具厂经理承认其确实打伤了赵某,并威胁放狗进笼咬人,杨某被迫同意。随后,赵某等人返回家具厂,称家具厂人员也参与了对赵某的殴打,威胁家具厂经理若不赔偿就让家具厂搬家走人,家具厂经理被迫同意赔偿移动开通来电显示并交付现金演员曾晖2万元。
        本案中,对赵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勒
索罪,应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其同时符合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赵某殴打行为系寻衅滋事而非故意伤害
        本案中,赵某纠集他人对家具厂人员实施殴打,导致一人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但该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虽然赵某与送货司机杨某发生冲突在先,且鉴于杨某在冲突结束后进入了家具厂内,赵某有理由怀疑杨某是家具厂员工,但赵某带人闯入家具厂后并没有查和针对杨某本人实施殴打,而是无故殴打家具厂内其他人员,致使其中一人轻伤。故本案虽然事出有因,但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赵某借故生非殴打矛盾纠纷以外的人,纠集多人和随意殴打的行为表现出赵某逞凶斗狠的动机,并非单纯的故意伤害意图。因此,赵某的殴打行为属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而非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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