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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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银行卡余额查询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2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这么一个案件:50岁的于某因与家人发生口角后心烦,从家里出来先到邻居家喝酒、聊天、撒气,后走到本村80岁的独居老人曳某家房屋时起意。之后,于某先扒开被害人曳某家的院墙砖头,又撬开厨房后门进入到卧室,见曳某在床上躺着,即采取用被子蒙头、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对曳某实施了,曳某因被外力扼压颈部、捂嘴等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于某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曳某戴着一对金耳环,随即强行拽下金耳环带回家中藏匿。派出所接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于某抓获归案。于某承认以目的进入被害人家,对曳某实施的行为和拽走耳环的行为供认不讳;现场勘查并无抢劫其他财物的情况。办案民警对于某实施的行为没有异议,但由于入户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对抢劫行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某以为目的入户,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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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劫取财物是入户抢劫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于某以为目的入户,在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是一般抢劫行为而不是入户抢劫的行为。请问,于某在入户被害人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是否为入户抢劫的行为?
        派出所民警小侯英语故事演讲稿
        民警讨论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史集派出所疫情过后爆发的20个行业 王兴镇: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263条释义,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于某入室采用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一对金耳环,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且构成抢劫罪。于某抢劫时的地点位于被害人的卧室内,发案地点也符合的范围。于某明知系他人住所,而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以抢劫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吨和千克的换算。虽然本案中于某进入被害人家中起初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并采用扒开院墙砖头、撬开厨房后门等非法手段进入被害人卧室,但很显然犯罪嫌疑人于某进入被害人家中
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的,而且实施的是暴力犯罪。在此暴力犯罪过程中,于某继续实施新的抢劫犯罪,应当视为入户犯罪的继续状态,其所实施的抢劫犯罪应当按照入户抢劫从重处罚。(陈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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