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索债”型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论“索债”型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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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5 9:08:22 黑星期天歌词>怎么网上订火车票胡洪超
安徽特产高校活动实践当中办理抢劫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由,否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通说认为,对于行为人为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不以抢劫论处,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他犯罪论处。但由于实践当中所谓的债务形式多样,而行为人往往行索债之名,结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如强行劫取非法债务,强行劫取超过合法债务之财物,以假想债务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帮助他人索债为名他人财物,等等。这就给实践中正确认定抢劫带来了诸多困难,因而有必要对此做正确的分析。
一、债务与非法占有的区别
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是一个民法上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法律的规定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民法上的债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等。合法的债务是受法律保护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抢劫罪的主观表现形式,也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重要特征。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或合理依据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从而达到使用或处分的目的。刑法上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管领,它是一个事实意义上的概念,与民法的占有概念相比,其具有更为现实的内容。而“非法占有”的内涵并非限于非法地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不仅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整体侵犯。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收分的权利。刑法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占有权。具体理解为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由自己非法行使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并因此排除原财物所有人对于该财物行使所有权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对他人财物非法所有的意思 。而行为人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并非对他人财物非法所有,而是在自己的合法财物暂时由他人控制的情况下,依法行使的索取权,所以,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尽管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了财物,也不能认定为抢劫。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合法债务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有明显区别的,比较容易区分。二者受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对强行劫取非法债务的认定。
非法债务虽然也是债务的一种,但由于它是非法的,因而并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债。那么行为人以索要非法债务为由,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是否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实践当中认识不一。如被告人李某,在赌博过程中,因张某输光了钱,李某便借了3000元给张某继续赌博,后张又输掉了。此后,被告人多次向张某要钱,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李某便纠集王某等三人预谋报复张某,抢回借的赌资。四人携带尖刀等工具,于夜间窜至张某家,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所谓的赌债三千元。此案在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上产生了分岐,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借钱给张某用于赌博,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采取威胁之手段,强行夺取张某的三千元,就是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借钱给张某是事实,二者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将钱用于赌博,是张某自身的意思表示,与李某无关,尽管将钱又输掉了,但仍然要归还给李某,李某要回自已的钱,不应认定为抢劫。对此,我们认为,要认定李某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看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三千元的主观故意,从形式上看,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从内容上看,这三千元是用于赌博活动,而赌博在我国是非法的。因而就引申出一个问题,非法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只保护合法债务而不保护非法债
务。民法明确规定了无效法律行为和无效合同等几种情况,如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签定的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做为债的具体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述的赌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人李某以抢劫手段强行劫取所谓的赌债便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而应当以抢劫论处。也就是说,强行劫取非法债务,应当以抢劫论处。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认定非法债务的问题,这需要民法来调整。因而在办理类似的案件时,要充分运用民法和刑法的有关知识,正确认定犯罪。同时我们在实践中还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借的钱用于非法活动,有上述行为的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钱的用途的,那么这里的债务应当受法律保护,是合法债务,而不是非法债务,强行索要合法债务不应以犯罪论处。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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