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
作者:张兴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作者:张兴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抢夺罪和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中较为常见的两个罪名,理论界就二者的界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亦多有争论。笔者从实务中一则真实案例出发,分别从行为特征、认识因素及主、客观因素的关系三方面详细阐述盗窃罪与抢夺罪界分的关键之处。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界分
世界范围内,抢夺行为是否应当被设置为独立罪名,各国规定不一,比如德、日刑法认为抢夺行为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人身权的,应当归入抢劫罪;而抢夺行为仅仅是以非暴力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不具有人身侵犯性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在我国,刑法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即抢夺罪。①然而,此种规定太过笼统,由此在实务中也产生了一个问题:以“平和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笔者试从一则真实案例出发,探讨抢夺罪与盗窃罪界分的关键之处。
一、一则真实案例中抢夺与盗窃的定性争议
被害人甲在游戏厅玩(为六边形机器),后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置于该台上,并嘱咐其朋友陈某看管(钱款放在陈某机位相邻边上),周围共七人参与赌博。此时,行为人张某某趁陈某玩手机之际,拿钱即逃,随即被发现。后社保队员和被害人追至小区内将其抓获,后在讯问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目的是为了盗窃。
曼哈顿爱情故事 关于本案张某某行为的定性,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以盗窃的故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张某某辩称其目的是为了盗窃,但其在公共场合、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且本案涉案金额达10,000元以上,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二、如何理解“秘密窃取”和烟台美食“夺取”
苹果账号注册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准确把握“秘密窃取”:一是,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被被害人或保管人所察觉,而实际是否被察觉在所不论;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行为,通常伴随有隐藏、躲避、掩饰、轻微、不动声等特征;三是,秘密窃取行为是相对于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的,而是否被在场的其他人看到在所不论。②在此要指出的是,有些学者指出存在吃柿子不能吃什么食物“公开盗窃”,应该讲这种观点是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但考虑我国当前在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又规定了抢夺罪,因此笔者认为,公开盗窃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抢夺罪论处。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此处应当表述为“紧密占有”,笔者认为“紧密占有”只是被害人占有状态的一种,在非“紧密占有”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构成抢夺罪。如何理解“夺取”,有学者指出:“所谓夺取,即丧失他人之所持有,而移入自己所持有是也”,不应以夺取方式上采用“2022国庆节放假调休安排强力”为限。笔者同意以上观点。因此,抢夺行为应有以下几种情况:趁人不备突然夺取;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机会而夺取。③此外,有学者曾指出:抢夺行为应当是具有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故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行
为人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所紧密占有的,如财物由被害人提在手中、背在肩上、装在口袋里等;其二,行为人必须以非平和的手段夺取财物,即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的抢夺行为。④笔者认为,除上述观点外,行为人以平和的手段夺取财物,但被害人处于某种原因不敢或不能反抗,以致不能夺回财物的亦应当认定为抢夺罪。因此,“抢夺”除从力量角度认定外,其无视被害人或保管人的反抗,公然取走,表现极强的不屑与占有意思也应当是“抢”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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