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大纲要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念及各常发罪的构成要件
真题:p249
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1.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意或过失地妨害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01) 扰乱公共秩序
02) 妨害司法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03) 妨害国(边)境管理
04) 妨害文物管理
05) 危害公共卫生
0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0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08)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09)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3) 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少数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4) 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
二、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A.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 ※妨害公务罪
1.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公务。
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01)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a)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 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 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文的人员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01) 本罪的危害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职责
02) 本罪的危害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职责期间。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依法
执行职务还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
03) 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而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构成本罪的条件不同。
a)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b)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必要,但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率i型能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碍,或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而有意进行阻碍,希望或放任使之无法正常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对上述人员的身份或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而实施了妨碍公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01) 妨害公务罪与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a) 妨害公务罪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前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期间。
b) 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无时间上的限制。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时,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02) 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
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对此原则上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贩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董事长和总裁的区别(二) ※※招摇撞骗罪
1. 招摇撞骗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2. 构成要件:
1) 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 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假冒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去行事。
冒充行为包括三种情形:
a)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 此种类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类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假冒其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
3)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3.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1) 招摇撞骗罪与罪的界限。
01) 侵犯的客体不同。
a)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b) 罪: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02) 犯罪手段不同。
a)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行骗
b) 罪:手段不限于此
03) 犯罪目的不同。
a) 招摇撞骗罪:骗取某种非法利益
b) 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04) 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收起你的眼泪
a) 招摇撞骗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b) 罪:必须是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较大。
2) 招摇撞骗罪与抢劫罪、罪的界限。
01)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的行为,构成犯罪
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02)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03)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
04)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修八修改)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0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02) 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03)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
0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
01) 犯罪组织的严密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般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但其组织规模更大,人数更多,分工更明确,组织纪律更严明。
02) 经济实力的必须性。
a)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是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b) 一般犯罪集团:成立时一般没有经济上的实力的要求。
03) 犯罪活动的区域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一般犯罪集团难以达到的。
04)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意识,为了壮大势力、逃避打击,他们往往披着某种合法的外衣,通过暴力、威胁、物质利诱、美勾引等手段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建立其强大的保护伞,这是一般犯罪集团所无法比拟的
05) 罪名确定的差异性。
a)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b) 组织、领导一般犯罪集团成立共同犯罪,其具体罪名根据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内容来确定,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人,应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来处罚。
(四)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犯)
家庭幸福宣言1.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 构成要件:
1) 客体:即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有侵犯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3)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故意。
(五) ※※聚众斗殴罪
1. 聚众斗殴罪: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2. 德州电锯杀人狂5构成要件:
1)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3.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1)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01) 直接客体的范围不同。
a) 聚众斗殴罪:社会公共秩序
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限于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02) 犯罪对象不同。
a) 聚众斗殴罪:相互斗殴的对方或普通众
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03)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a) 聚众斗殴罪: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04) 犯罪形态不同。
a) 聚众斗殴罪:行为犯。
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结果犯。
2)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01) 聚众斗殴罪所涵盖的最多只能是致人轻伤的后果。
0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六) ※※寻衅滋事罪
1.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的四种表现形式:
0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0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03)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0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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