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历史,从古至今,自救行为始终普遍存在。然而,对比同属于私力救济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关自救行为的研究甚少,刑法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自救行为的处理结果不一,削弱了自救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本文基于对黄中权案和广东龙女士案的对比分析,试图引入自救行为理论,深入分析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期通过切换视角来分析黄中权案件,推进自救行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达到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主要由引言、主体和小结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主体又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自救行为的概念。通过比较五种自救行为的定义,本文总结比较准确的自救行为的定义,即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自救行为人为保全自身合法权益,在无暇诉诸于公力救济且不及时救济则事后不能或很难保全或恢复其权利,利用自身力量,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自救行为的价值。国外有关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原理分为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学说,其中一元论因对实质违法性的理解的不同,又分为法益衡量说、规范违法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多元论因对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标准不同,又分为二元论和三元论。自救行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当然适用以上理论,但也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本部分分别从伦理、权利和效率三个角度来分析自救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三、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共有五个:起因要件即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时机要件即时空的紧急性,主体要件即享有自救权的主体,主观要件即自救的意思,限度要件即程度的相当性。
关键词:自救行为;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案例分析
考研具体时间安排Abstract
Self-defense is an effective act of private remedy,and many countries have recognized its legitimacy. Even though self-defense is prevalent throughout the history,compared with justifiable defense and act with rescue which all belongs to private remedy,little study and no provisions of law are on self-defense. Based on comparing the case of Huang Zhongquan and the case of Miss Long in Guangdong,this paper attempts to bring into the theory of self-defense to make a deep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elf-defense. By switching perspective to analyze the case of Huang Zhongquan,the paper aims at promoting the theory of self-defense in judicial practice applicable.Thu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an be better protected. This article includes introduction,main body and conclusion.The conclusion is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parts :
Part I:The concept of self-help behavior. This part summarize the conception of self-defense by citations and comparing.Self-defense in criminal law means tha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 in no time resorting to public relief , but if not timely relief , right afterwards preservation or recovery can not or have significant difficulties, people rely on their own strength, and to take appropriate preservation or restoration of rights of way.
Part II:The value of self-defense.Even though self-defense is not the exclusion of being a crime in criminal law,its owns some special values.This section tries to summarize the necessities of self-defense from the view of ethic,rights and efficiency.
Part III: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elf-defense. There are fiv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elf-defense: the cause requirement —unlawful infringement,the timing requirement —the urgency of time and space , the main elements of the body —people entitled to the right to self-help , the subjective element —the sense of self-defense, the degree of the elements —a considerable extent.
Keywords:Self-defense;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elf-defense;case studies
引言
司法实践中有关自救行为的案件,常常存在着基本事实和情节相似,但在定性结果上却截然相反的情况,如长沙黄中权案与广东龙女士案。
长沙黄中权案:2004年8月1日,的士司机黄中权搭载姜伟和另一名同行男子,当黄中权将车开至目的地时,姜伟掏出一把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抢走现金若干元和一部手机并逃离现场。黄中权开车追赶这两人,发现他们准备搭乘一辆摩托车逃跑,于是黄将摩托车撞翻,并继续追赶他们。姜伟边逃跑边掏出水果刀向黄挥舞,并与同伴分开逃跑,黄追赶姜伟将其逼到围栏处停车与其相持。姜伟欲跑上楼梯以摆脱黄,不料黄迅速驾车从其后将其撞到在台阶上。案发后,黄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法院认为,黄中权的行为虽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但其却是利用出租车高速撞人,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系严重暴力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广东龙女士案:2008年7月13日,的士司机龙女士将车开出自家车库门口时,被守在车库门口的歹徒抢走1万余元,歹徒得逞后开一辆摩托车逃离车库,龙女士临危不乱随即启动汽车追赶歹徒,三名歹徒一直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在此追赶过程中,一名歹徒死亡,一名负伤,另一名则被警方当初抓捕归案。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其余两名罪犯判处相应的刑罚。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法院认为,三名劫匪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龙女士的视野中,因此认定龙女士追赶三名歹徒的行为发生在抢劫的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上述两案件中,两名的士司机都在遭遇抢劫后实施了开车撞人行为,黄中权被判故意伤害罪,而龙女士被免于起诉。案情相似但审判结果却截然不同,不禁会让人质疑作出如此判决的刑法依据何在。笔者认为,这两起案件以及社会中发生的其他的同类案件,实质上引出了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即如何处理人们选择用私人力量恢复其被侵害的权利的行为。
黄中权案中,法院认为,黄中权驾车追赶姜伟及其同伙的行为发生在姜伟与其同伙对其抢劫之后,即抢劫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不符合正当防卫中所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要件,而属于事后防卫行为。而对龙女士案,法院认为,侵害人抢劫后准备逃跑时,龙女士仍可以看到他们,即不法侵害没有终止,故龙女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确实很难到“黄中权案”的出罪理由,但如果立足于刑法理论,此类案件均有不同的解读思路,即以刑法中的自救行为理论为切入点。
一、自救行为的概念
“自救”即自己救助自己。自救行为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在法治还未健全的时候,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其存在的合理性,却没有系统地界定其概念。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自救行为的模糊性缺陷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为了更好地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自救行为,准确定义自救行为十分必要。
自救行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属于超法规事由,在英美法系中,则属于合法辩护理由。但是,在我国法律却中不到对自救行为的明确界定,刑法理论界对自救行为的定义倒是不少。第一种观点认为,
抄送什么意思>藏书阁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自救行为指受到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越过公权力,直接通过私人力量对抗不法侵害行为,恢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第三种观点认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③第四种观点认为,自救行为,指自力救济,即为了阻止不法侵害或者恢复自身合法权益,若等待公力救济无法实现对其受到侵害的法益的救济,行为人以自身的力量救济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但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④第五种观点认为,自救行为,指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通过私人力量,采取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手段,恢复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⑤家长希望与建议
以上定义中,前两种定义较为宽泛,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保全自身合法权益,这是广义的自救行为。中间两种定义突出了当事人进行自救行为的前提,即诉诸公力救济无法或者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最后一种定义适当关注了自救行为手段的相当性,自救行为的手段应该得到社会大众普遍认可。
上述前两种定义属于广义的自救行为,而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自救行为,故不符合本文所界定的自救行为。后三种定义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注意到了自救行为的一些本质特征,即自力性、紧急性和补充
性。然而,这些定义却忽略了自救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尽管自力性、紧急性和补充性是自救行为重要条件,但自救行为的成立也需要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因此,刑法中的自救行为,即狭义的自救行为,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在无暇诉诸于公力救济且不及时救济则事后不能或很难保全或恢复其权利,利用自身力量,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自救行为的价值
自救行为属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阻却犯罪的意义,但却并没有被法律明文规
①马克昌:《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
②[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220页。
④[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⑤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
定,那么,其存在的根据何在?德日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实质违法性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而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同样是基于实质违法性出发的。那么,同是基于实质违法性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与法定违法事由,是否存在一个统一的原理?对此,理论上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
一元论企图寻一个统一的原理将“法定的”及“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纳入其中,但因对实质违法性的理解的不同又分为法益衡量说、规范违法说、目的说和社会相当性说。法益衡量说的本质在于所保护的不同法益之间的博弈,当为了保护其他较高的法益而牺牲较低的法益时,符合法律的根本目的,因而合法。规范违反说以德国学者迈耶为代表,认为凡是与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或国家的社会伦理规范不合即为违法。①即违反刑法的实质在于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目的说以规范违反说为基础,由李斯特发现并由施奈德发展完成,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违反国家所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生活的目的指的由国家所规定的共同秩序。也即是说如果是按照国家所规定的共同秩序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致使侵害的发生,此措施行为合法。社会相当性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违反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若侵害行为符合社会相当性,属合法行为。社会相当性说也是从规范违反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其视角不同于目的说,目的说强调国家立场,而社会相当性说倾向于关注社会生活,以社会感知为基准判断违法性。
多元论则从多个角度理解违法性,用多种原理来解释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二元论②和三元论。③二元论以迈兹格为代表,以法益衡量说为基础,将违法阻却原理分为优越利益原理和欠缺利益原理。此理论将各种违法阻却事分为三类,包括特别的行为权利、特别行为义务和超法规的法益衡量原则。三
元论以西原春夫为代表,认为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有保护必要”的优越、正当利益,将违法阻却的原理分为正当利益保护原理、优越利益保护原理和必要利益保护原理。多元论只是机械地将各种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而并没有归纳各种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在特征。
自救行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以上理论当然适用之,除此之外,自救行为也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即自救行为能借助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人们的合法权益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自救行为的伦理价值、权利价值和效率价值。
(一)自救行为的伦理价值
自救行为满足人们对道德和伦理的要求,符合民意,维护社会伦理秩序,以弥补法律所缺的人文关怀。法律一直受到伦理的影响,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宗法伦理思想支配着法律,使得即使是后来法律逐渐从宗法理论中独立出来,仍无法摆脱伦理道德的影响。自救行为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伦理品性,从一开始便与普遍民众的法秩序理论相一致。法是国家
①[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318 页。
②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52 页。
③蔡敦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4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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