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版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联想笔记本官方驱动2013-05-15 12: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怎么查中考成绩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院校类别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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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
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注: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电脑桌面上的图标不见了怎么办oled屏幕比led清晰度高吗第二节教室
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
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十七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三节实验室
第十八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
二、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
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
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第十九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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