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九个案例剖析
航母名字
归纳起来,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一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权益纠纷而引起的民事案件:1、承包合同纠纷。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2、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3、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当前在涡阳县违法建房侵占他人承包地的案件较多,其原因是集镇发展扩大而规划滞后,农村新建住房宅基地缺少统一划拨,很多农民在承包地里建房时地界不明从而产生纠纷。还有一些农民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互相侵占,从而引起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如遇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势必要解除,而一旦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费分配问题达不成协议,纠纷就此引发。有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成员之间,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纠纷。5、离婚或再嫁妇女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主要是指再嫁妇女原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被原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非法耕种或其承包
经营权被非法剥夺等引起的纠纷。6、土地互换、出租等流转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生产经营方便,自行相互换地耕种,或出租土地用于其他农业种植养殖而引起的纠纷。7、相邻土地所有权行使关系纠纷。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相邻土地有关权益行使,或发包而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家庭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纠纷。8、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
二是因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但2005年7月《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还有更多的是对政府部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证行为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这类纠纷的诉讼在涡阳法院,相对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的其他行政诉讼较为常见。
本文只结合涡阳法院近年来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就
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和说明。在分析和说明之前,应该理清如下几个常识性的概念。
汉字的发展1、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
所谓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用于发包给承包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依法行使、变更、放弃对农村承包土地权益的权力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看来,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人即权利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说来,可能是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经济集体或乡镇农民经济实体。而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自治组织。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所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权利人。这个权利人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的农村经济管理局。宿迁学院录取查询
无心二嫁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性质
1978年,同样是安徽北部农业县的凤阳县,那里的一个叫小岗村的部分村民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是这一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产物,也是一个必不可少法定形式的有力见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等发包方与承包经营人依法签订的关于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承包方案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方的权力中,值得一提的是抵押权的设定。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
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性,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过去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有学者分析:就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这些特点来看,其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中国人民大学杨才然教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异化的经济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并就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强调了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
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还载明了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三农”问题历来与这项制度有着深刻而不可分割的联系。广大农民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土地,能自主经营并依法处分这种权利,这对促进农业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从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有关法律保护的条款。
在《物权法》实施以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已依法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赋予了相应的物权效力。在物权法实施以后,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流转上,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1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保护方面,如果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未进行登记的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力性质上被认定为债权。即“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事关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倍感责任重大。人民法官为人民,事关民生和农民生活、农村稳定、农业发展的案件,自然在每一位法官的心里重如千斤。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织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早在多年前就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
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几例相对典型的这类案件进行简要剖析。
一、涉及开荒、复垦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复制和粘贴快捷键CTRL加什么
案情摘要:家住涡阳县牌坊镇梁庄的梁某某早年在南方收破烂,自己家的承包由亲友代耕,土地二轮承包时,梁某某自愿放弃耕种。后梁某某回到村里,又包了村里的部分机动地,但和原来梁某某家承包的土地相比少了好几亩。2005年梁某某征得所在村民组村民代表的同意,对村西边沟沿上由于村民拉土建房而形成的残缺搁慌的1.8亩土地进行整理和复垦,并实际耕种收获了几季。2007年9月秋种时节,与梁某某复垦耕种土地有一简易生产小路之隔的承包土地的户主石某,强行将梁某某复垦耕种的1.8亩地连同生产路一起犁耕,并种上小麦,双方为此发生吵闹。梁某某夫妻年龄大,敌不过以女能人著称乡里的石某,就村干部处理。新选上的村干部以不了解、问不了为由让他们上了法庭。原告梁某某起诉要求被告石某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经过:针对原告的诉请,主办法官首先进行面对面调解,再对原、被告背对背劝说。但被告强调争议的1.8亩土地是其承包地的地边,按理应该由其耕种;同时强调,村民拉土
形成的所谓生产路侵占了被告的这片承包地,加上这1.8亩地,被告家的承包地的总亩数才够。并从城里请了个律师,说法庭上见吧。在庭上,原告说被告承包地的总亩数不够,和他耕种的这1.8亩地没有关系,原告复垦承包耕种是经村里上上下下同意的。被告律师还辩称原告耕种争议的1.8亩承包地,承包程序不合法,且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村民组村民的利益,被告的行为一是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按风俗和惯例(路到中心、沟到底)依照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总亩数,依法行使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并且说原告本来就没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本案谈不上对原告经营权的侵害,所以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上调解时,原告愿意让出一条生产路,并愿意付给被告一定的耕种费用。被告则一口要价5万,原告说被告这不是吗,至此案件调解之门以双方的口水战而被关闭。
中国寓言故事法理分析:合议庭成员在对原、被告证据进行分析和认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个人见解,最后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判决被告石某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10日内将位于村梁庄西沟西边沿上1.8亩土地归还给原告梁某某,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分析如下。
1、本案原告复垦耕种土地是否取得该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