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类集锦
网上如何订火车票抵押权
案例1.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
押权不成立。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问题]
工商银行房贷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分析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1.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猪肝怎么煮好吃又嫩(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3.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分析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
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考察法条: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十字以内下雪唯美句子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很爱很爱你所以愿意(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案例41991年4月21日,被告李雅文、邬铁权向原告杨春风、李俊香借款21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借款月息4分,至1991年11月21日本息还清;被告所有的座落在四平市铁东区金融大厦对过31号楼1单元7楼二室一厅(6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做为借款抵押物。
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始终借口推脱不还。1992年4月2日,被告背着抵押权人,将上述抵押房屋连同附属物品,以20000元的价格典当给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原告得知后,即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被告与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之间的房屋典当行为无效,依法将此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诉讼期间,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确认典当行为合法有效,判决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庭审中经询问,被告李雅文、邬铁权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借款抵押有效,典当无效是正确的。理由如下:(一)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抵押合同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被告以自有的房屋,自愿与原告签订书面借款抵押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仅抵押合同内容合法,形式要件也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关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的规定。因此,在抵押实质条件合法和形式条件也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认定抵押关系成立和有效。
(二)抵押人将抵押物再行典当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明确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被告的出典行为,一未经债权人同意,二将已设置全部抵押价值的抵押物再行典当。因此,其出典行为违法,是无效的。第三人典当商行认为抵押权人不持有抵押物的权利证书,抵押无效,实际上是要求抵押关系双方当事人单独订立抵押协议或者抵押权人应持有抵押房产的产权证,这是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本案证明抵押关系成立的权利证书,就是借款抵押协议。抵押双方当事人并不否认该抵押协议,抵押人不向抵押权人交付抵押房产的产权证,并不妨碍抵押权的成立。因此,在典当关系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前提下,第三人提出法律没有特别要求的形式条件来否定抵押的效力,理由是不成立的。
但是,本案的处理也存在一个问题。借款抵押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就抵押的房产,约定的是实物抵押,并且是房产价值的全额抵押,并没有在该房产上只设定部分价值抵押。
ps抠图换背景故根据该借款抵押法律关系,借款人于借款期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又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受偿,即取得抵押物,从而消灭债权。本案债权人起诉也是这样要求的,要求根据借款抵押协议
和借款人逾期不还的事实,而将抵押物判归其所有。故本案应依据借款抵押协议的约定,在借款人逾期不还的事实下,直接将抵押物判归债权人,而不应判决变卖抵押物,由债权人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另外,本案第三人与李雅文、邬铁权的典当无效,如果出典人已经取得了典款,还应判决出典人将典款返还承典人。
原告河南省汝南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庞某1999年7月10日,被告借原告款8万元人民币,月利率为
7.3125‰,期限至2000年5月10日;被告庞某以座落于汝南县某镇自有房产7间抵押,经汝南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如庞某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庞某愿将抵押房产卖于原告,房屋评估价10万元,原告在扣除贷款本息、房产过户手续税费及其他费用后,余款归还庞某。
借款到期后,庞某于1999年10月30日、2000年2月27日分别清偿利息2145元、2340元。本金8万元及下余利息至今未还。原告以上述事实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实现抵押权,或者判令被告履行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评析」
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更加安全,往往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同时,又就抵押物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以便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清偿时,直接依买卖合同取得抵押物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