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马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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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龙云,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宽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杨阳,*,1979年3月12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9号投资大厦7楼,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02955D。
法定代表人:杜军。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马宽平、杨阳、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马宽平、杨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191.12元;2.判令被告马宽平、杨阳给付原告利息1762.03元、罚息24.83元、复利13.89元,三项合计1800.7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日);3.判令被告马宽平、杨阳赔偿原告律师费7670元;4.被告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对权属被告马宽平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道××号××道××街××号楼××层××单元××号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宽平、杨阳、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马宽平、杨阳、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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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名称:编号A:按字邕行琅东支行2008年036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借款人:马宽平。
三、借款本金:245000元。
四、借款期限:2009年3月2日至203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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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六、借款利率:借款利率采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9%,据此确定年利率为4.2174%;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3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七、律师费的负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委托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7670元。
八、提前收回贷款条件: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九、抵押物:被告马宽平提供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道××号××道××街××号楼××层××单元××号房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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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证人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间、清偿顺序、保证范围: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案涉抵押物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各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与物的担保的清偿顺序;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十一、婚姻情况:被告马宽平与杨阳于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日,被告杨阳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
十二、其他情况查明:2018年3月8日,原告名称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十三、履行情况:被告马宽平、杨阳获得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21年7月1日
工商银行房贷已连续逾期4期,尚欠剩余借款本金158191.12元,利息1762.03元、罚息24.83元、复利13.89元。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还款,截至2021年12月21日仍连续逾期10期。
十四、合同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向被告马宽平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马宽平未按照约定偿还本息,在原告起诉后仍然未能将欠款结清,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赔偿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阳与被告马宽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杨阳在借款合同上的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其对本案借款知悉且同意,故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阳应负共同还款责任。由于被告马宽平提供的抵押物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的抵押权未设立,故原告申请确认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抵押登记尚未办妥的情况下,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免除条件未成就,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宽平、杨阳追偿。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银行预留手机号码怎么改一、被告马宽平、杨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158191.12元;
二、被告马宽平、杨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1年7月1日止,利息为1762.03元、罚息为24.83元、复利为13.89元,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A:按字邕行琅东支行2008年036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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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马宽平、杨阳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7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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