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贷款展期后未重新签署新的抵押合同时原抵押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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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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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协议并未发⽣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与抵押权⼈虽未就展期后的抵押问题另⾏签订新的抵押合同,但若双⽅同意继续以《最⾼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即使双⽅没有续签抵押合同抵押权⼈也不因此丧失对抵押物的抵押权。dnf怪物卡片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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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菱、⼯⾏洛江⽀⾏、清源公司三⽅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同时⼯⾏洛江⽀⾏、清源公司签订了《最⾼额抵押合同》。在后续展期中,清源公司也同意继续为此提供抵押担保,但《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签订后,⼯⾏洛江⽀⾏与清源公司没有续签抵押合同。后清源公司逾期未还款形成诉讼。
诉讼中,清源公司抗辩认为⼯⾏洛江⽀⾏与清源公司没有续签抵押合同,⼯⾏洛江⽀⾏已丧失对抵押物的抵押权。
裁判意见
江南百景图攻略最⾼院认为,关于⼯⾏洛江⽀⾏是否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最⾼额抵押合
同》第1.1条的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2009年7⽉23⽇⾄2009年10⽉30⽇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和届满⽇)2700万元额度内的债权。本案《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发⽣于2009年7⽉24⽇,属于最⾼额抵押期限内产⽣的债权,借款本⾦2700万元,未超过抵押担保的额度。虽然三⽅当事⼈于2009年10⽉30⽇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但展期协议并未发⽣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且在借款原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清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在该决议书中,清源公司股东⼀致同意展期后的贷款担保,仍按照本案《最⾼额抵押合同》执⾏。虽然清源公司作为抵押⼈,⼯⾏洛江⽀⾏作为抵押权⼈,未就展期后的抵押问题另⾏签订新的抵押合同,但从双⽅的意思表⽰和实际履⾏情况看,应当认为,清源公司同意继续以《最⾼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洛江⽀⾏亦接受了该担保。因此清源公司以《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签订后,⼯⾏洛江⽀⾏与清源公司没有续签抵押合同因⽽丧失对抵押物的抵押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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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瑞、王德利与被申请⼈中国⼯商银⾏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原审第三⼈林⼀菱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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