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支付分怎么开通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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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生,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生,住***。
美白面膜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边界清晰。1.本案上诉人所分得的土地实际为9.98亩。在一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委会**并不矛盾,上诉人家为四口人,分地为一人1.5亩。然而由于上诉人所分得的地块原来为坑地,
所以实际分得的土地要比按人口分得的土地多,这一情况首先与*委会的**中有折扣是相互印证的,当时的分地政策也是这样的,像上诉人这种分地存在折扣的情况各地都存在这种情况,符合客观事实情况,所以上诉人所分得的土地为9.98亩,与按照人口数量来分的6亩并不存在矛盾,这从上诉人所分土地的现状是相互印证的。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上诉人将土地租赁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五年内都一直支付着租赁费。充分说明:第一,上诉人与所租赁给被上诉人的土地为9.98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这点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确认。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的边界图清晰的显示了土地的长度和宽度以及边界,清晰的显示了上诉人土地的数量为9.98亩。第三,被上诉人在使用所租赁的土地这五年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以及上诉人、被上诉人与其他人都没有发生过土地边界的争议,也充分说明了上诉人所分得土地的边界就是协议中所书写的现状。第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经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夫、舅舅依法作为见证人予以了见证,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提交了证据予以证实且被上诉人也予以认可,那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就不存在权属争议问题,只是租赁问题。3.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交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协议中的土地都是被上诉人目前所建的门面房的土地,与上诉人所租赁给被上诉人的土地没有任何关系,且上
诉人在诉讼请求也并没有提出被上诉人的门面房侵占了上诉人的土地权益。二、一审法院以人民政府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认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明显是错误的。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充分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权属争议问题,不应当认定为边界不清。2.上诉人所分土地的位置为****南G1516盐洛高速旁边,所以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附近的*民的土地都没有经过*政府丈量确权土地,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目前的现状。上诉人所提交的*委会**以及土地租赁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权属。如果一审法院仅以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的话,那么周边区域乃至其它地方因为土地问题怎么解决呢。如果以没有承包经营权**而无法**自己土地的话,那么像上诉人这样没有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别人侵占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那么土地乱占乱用的情况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所以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是错误的,更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更不适宜解决社会矛盾。3.上诉人在一审中是以土地租赁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应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审查本案的情况,而一审法院违背上诉人的诉请明显是错误的。如果上诉人无法证实土地权属和土地是否存在侵权,那是因为上诉人举证不能的问题,一审法院可以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不顾,将案件以不
痴情司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虽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但实质是答辩人***与上诉人***兄弟之间的土地争议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答辩人***与上诉人***所在***在组织分地时,标准为每人1.5亩,上诉人家在分地时有四口人,分得6亩土地,答辩人家有3口人,分得4.5亩土地,两家共分得10.5亩土地,以上事实有上诉人***与答辩人***在本案一审时提供的****************出具的**为证。答辩人***与上诉人***在分得上述土地后,在双方母亲的见证下,该土地北段归上诉人***所有,南段归答辩人***所有,这一事实有一审中答辩人***与上诉人***所提交的土地现场照片为证,照片中明确显示上诉人***已经将土地北段另行租赁与他人使用,但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却表示其与答辩人***分地时是东西划分,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更**了本案的实质是答辩人***与上诉人***两兄弟之间的土地争议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答辩人***未侵犯任何人的***,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1、答辩人***与上诉人***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所约定的9.98亩土地在答辩人***与上
诉人***之间实际履行时自始至终仅为6亩,上诉人***对此是明知的。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时由于上诉人***表示想把租金定的高一点,便与答辩人***商议将实际租赁的6亩地仅书面的改为9.98亩,实际履行时还是按6亩土地履行,答辩人***本着与上诉人***两人为亲兄弟的考虑,且答辩人***与上诉人***告的亲舅舅和夫也劝说:“你做着生意类,就得吃点亏,这个地实际多少还是多少,地的面积又不会长,实际政府分多少就是多少。”所以答辩人***便答应了下来。在协议履行期间答辩人***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亦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约定到期后,答辩人***已将承租的土地如约返还于上诉人***,且上诉人***已将涉案的土地另行租赁于他人便是**,以上事实有答辩人***与上诉人***提交的涉案土地现场照片以及上诉人***与现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证。2、答辩人***建造的厂房及办公楼和种树所用土地均为答辩人***自有土地,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对于这一事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是认可的,因此,答辩人***自始至终均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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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给被告的土地、清除土地上的附属物(彩钢瓦房、树木)并支付因霸占土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500元(损失计算**从**
********计算到**********);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铺承包有一块9.98亩的耕地(南北长158米,北头东西宽40米、南头东西宽47米),该耕地南邻*生产道、北邻**行政*地、东邻原、被告双方母亲地、西邻北半边**、***。*****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该耕地租赁给被告,并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至**********止,每年租金为16000元。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被告在原告的土地上搭建彩钢瓦房、栽种树木。合同到期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彩钢瓦房、树木、返还耕地,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的土地至今,截止到**********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土地损失10500元。现在租赁合同早已超期,且被告也未支付租赁费,原告曾多次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土地并赔偿原告损失,但是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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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标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均未提供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土地权属**,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显示的租赁的土地面积与所在*委会出具的**显示的土地面积差异较大,且土地边界不清,本案的实质是原、被告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是维权
单位,不是确权单位。原、被告对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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