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中鼎与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命令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琼97行终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梁栋杰
【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梁栋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中鼎;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许中鼎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许中鼎
【当事人-公司】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程冠贤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冠贤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冠贤
【代理律所】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许中鼎
【被告】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笠的读音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许中鼎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男生生日礼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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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许中鼎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二、99号《信访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首先,关于许中鼎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经查,本案临高县资规局作出99号《信访决定》,该99号《信访决定》的相对
人是许少杰,不是许中鼎,许中鼎与99号《信访决定》没有利害关系,许中鼎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对许中鼎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 其次,关于99号《信访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根据《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许中鼎的父亲许少杰通过信访途径,多次向临高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有关40平方米土地补救问题。从原临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66号《答复意见书》和临高县资规局作出的99号《信访决定》的内容来看,除了两份文件的名称不完全相同以外,文件实质内容基本一致,都是对许少杰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99号《信访决定》实际上是对于许少杰信访反映问题的再次复核意见。许中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杰认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基于临高县资规局告知其有权起诉。应当指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起诉资格及条件都作出明确法律规定,本案中临高县资规局的告知诉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临高县资规局在99号《信访决定》中告知诉权不当,一审裁定就此指出并予以纠正恰当。根据上述规定,
本案中许中鼎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一并予以指出,即使许少杰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本院应予以维持。许中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国庆去哪儿玩?
【更新时间】2022-09-23 21:59:43 北方小年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23日,许中鼎的祖母陈月华不服临高县人民政府向临高县农业局颁发临国用(01)字第42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判决:一、确认临高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向临高县农业局颁发临国用(01)字第42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临高县人民政府对陈月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判决生效后,为解决陈月华与
临高县农业局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临高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1日召开专题会议,作出〔2014〕36号《研究解决陈月华与县农业局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决定由县国土环资局负责根据(2014)海南二中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依法撤销临国用(01)字第42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双方所争议的250平方米土地重新确权颁证,对县农业局现有占地面积重新测量颁证,并对重新确权颁证后的其他争议协商处理。2014年12月29日,经原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主持调解,许中鼎与临高县农业局签订《土地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同意将临高县农业局持有的临国用(01)字第42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陈月华已建房及实际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归陈月华(已故)的孙子许中鼎,具体位置见附图;二、依法撤销临国用(01)字第42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临高县农业局要按照现有占地面积重新测量并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2015年3月27日,临高县人民政府向许中鼎颁发临国用(2015)第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1.02平方米。许中鼎及其家人认为陈月华的丈夫许其光(已故)购买的宅基地为250平方米,现颁发给陈月华的孙子许中鼎的土地证使用面积只有210平方米,剩余40平方米土地政府应给予补救安置,为此多次向临高县人民政府信访反映。2018年6月28日,原临高县国土资源局收到临高县人民政府转办的信访件,向许中鼎的父亲许少杰
作出临国土资函〔2018〕266号《关于许少杰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266号《答复意见书》),答复称:“此信访事项,我局于2014年已介入调查调解并作出回复。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明知道该宅基地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却自愿申请办理211.02平方米的土地登记,其申请行为可视为自行放弃不足的面积。信访人要求对4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补偿安置,因不足250平方米土地并非政府行政行为所致,属买方与卖方间的民事买卖行为,建议信访人卖方协商赔偿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2019年4月26日,许中鼎的父亲许少杰通过网上信访再次向临高县政府提出40平方米土地补救的信访诉求。临高县资规局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99号《信访决定》,决定如下:“此信访事项,我局于2014年已介入调查调解并作出回复。2018年6月28日再次作出信访答复。申请人在三方协调前提上,明知道其现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足250平方米,却自愿按照协调达成的面积211.02平方米使用权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在相关土地登记材料上签名确认,其申请行为可视为自行放弃不足的面积。信访人要求对4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补偿安置,因不足250平方米土地并非政府行政行为所致,属买方与卖方间的民事买卖行为,建议信访人卖方协商赔偿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并告知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于30日内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临高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许中鼎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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