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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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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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备述,现在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请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以案例的形式展开评述,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一定的帮助。
    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案例一】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亩,双
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 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  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妇女在结婚、 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
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 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身份与土地承包
    【案例二】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 元,转包期限15 年,转包费  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 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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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析】当承包人失去承包身份致使其无权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有权收取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转包费用的,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转包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转包费用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而不应当交给转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 释义】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
    2、《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什么基金
怎么申请离婚自动离婚2023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稿件由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代表律师意见,供读者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二)外交部赵立新事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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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就业的增多,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开始频繁出现,也因此而出现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出去打工,承包地能不能自由转包?承包的集体机动地、果园
等能不能转包?现实中,当农民真的遇到这些问题,又该怎么办?
    集体果园不到期咋能强收回
    【案例】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 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 100元。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2008 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08年 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 260 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王某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
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集体交纳果园承包金,于国家、集体、个人有益无害,且在转包后履行了向村委会告知的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评析】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带来的必然结果。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村委会)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流转要建立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农户)。承包方(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农民朋友要有时效的观念,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向有关人士咨询或者向法院起诉,以防错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机。
    【释义】 现在社会倡导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因此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在,需要我们广大农民朋友在承包耕地、林地、果地的过程中提高法律意识、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权;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在约定的承包期内,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地转包村委会不能“代理”
    【案例四】 李四承包了村里的一块低洼地。村委会为鼓励多种经营,发展渔副业生产,
向李四做思想工作,让李四将土地转包给刘三用做鱼塘养殖,并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租期为 8 年,期满后刘三归还鱼塘,如果续包则另签合同。期满后,刘三拒绝归还鱼塘,李四多次索要无果。第二年,该村集体组织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刘三就该鱼塘签订了承包协议并发放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李四、刘三与集体组织之间遂发生了纠纷。
    【评析】 李四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李四是该土地合法的承包人。而李四与刘三签订的是普通的土地转包合同,刘三不履行合同约定,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刘三履行。
    至于此后刘三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村委会擅自收回土地,属于侵害李四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李四可以通过起诉刘三履行合同来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村委会主张侵权责任。
    【释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
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稿件由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代表律师意见,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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