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发包⼟地未经村民同意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效
再创佳绩央⼴⽹海⼝6⽉22⽇消息(记者朱永通讯员罗凤灵康⽂举)近年来,海南农村⼟地承包中“租期过长、租⾦过低、⾯积过⼤”问题引发的社会⽭盾纠纷突出,诉请法院裁决的此类案件量⽇益增多。近⽇,海南省第⼆中级⼈民法院审理了⼀宗严重损害村民利益的⼟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改判陈某等⼈与东⽅市⼋所镇某村委会1999年签订的《⼟地承包合同书》⽆效,判令陈某等⼈将承包⼟地归还该村委会,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1984年3⽉1⽇,陈某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500亩⼟地,⾃筹资⾦造植速⽣丰产林,承包期限30年,约定⼟地租⾦按照收益的3%⽀付。陈某承包后在涉案⼟地上种植林⽊,并办理了退耕还林⼿续,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并多次更换树⽊获益。因另⼀村委会对该承包地主张权利,两村委会因此产⽣⼟地纠纷。当地政府对双⽅争议的⼟地重新确定地界后,1999年1⽉8⽇,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陈某等⼈⼜与时任村委会主任⾼某重新签订了《⼟地承包合同书》代替1984年《承包合同书》,将承包期限增⾄45年,约定⼟地租⾦按照收益的5%⽀付。陈某等⼈在承包500亩⼟地的30多年间,只向村委会⽀付了1万多元的承包费,相当于每亩每年承包费不⾜1元。
数学类专业村委会以陈某等⼈与村委会原主任⾼某恶意串通、严重损害村民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终⽌1984年《承包合同书》,确认1999年《⼟地承包合同书》⽆效。⼀审法院判决终⽌1984年《承包合同
2023汽车报价大全>西安属于哪个省书》,并以陈某等⼈已⽀付承包费为由驳回该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村委会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称1999年《⼟地承包合同书》未经村委会会议讨论,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为⽆效合同。
⼆审庭审中,双⽅当事⼈对1984年合同书终⽌均⽆异议。陈某等⼈认可1999年签订的合同书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查明,陈某等⼈在承包期内多次获得收益及退耕还林补贴,但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海南⼆中院坚持审慎认定事实、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经审理后认为⼀审判决处理结果部分不当,且违反法律关于农村⼟地承包中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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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习报告合同法律关系的建⽴需要满⾜合同成⽴与合同⽣效两个要素。合同成⽴是双⽅当事⼈之间意思表⽰⼀致的结果;合同⽣效则是法律对于当事⼈之间已经成⽴合同的价值评判,是法律根据合同内容对当事⼈意思表⽰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认可或否定。该案双⽅1999年签订的《⼟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意思表⽰⼀致的结果,合同成⽴但需要法律对其效⼒进⾏价值判断。该案《⼟地承包合同书》的签订,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违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因此,陈某等⼈已⽆权占有、使⽤涉案⼟地,应返还涉案⼟地给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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