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征收补偿案例之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案情梗概:
原告李某、伊某和李某某是⼀家,1986年从汉寿迁来常德市东郊乡某村1组,⾄今未承包⼟地,后该村变更为居民委员会,1组变更为居民⼩组。2010年,李某⼀家所在的村组⼟地被国家征⽤,所在村组未给其家庭分配⼟地补偿款,李某不服,以户⼝在本村组为由,以该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第1⼩组为被告,向常德市武陵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地收益款32800元,第⼀被告居委会没有出庭,我作为第⼆被告居民⼩组的代理⼈出席庭审,以下是我参加庭审时发表的答辩词和代理词,其审理结果如何?看客可根据答辩词和代理词去判断。
⼟地征收案例:民事答辩状
答辩⼈:常德市东郊1组,负责⼈:许某某,组长。
答辩⼈就李某、伊某、李某某诉武陵区东郊某居民委员会第⼀组被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答辩如下:
lol符文页⼀、原告诉称“系两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其实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解有误。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这本黄⽪书中,专家对第五条中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
注解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两个标准:第⼀个是户⼝,也是形式标准。第⼆个是看是否需要该集体的⼟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存保障,也是实质标准。⽽从原告的情况看,从汉寿迁来被告处的⽬的就是为了做⽣意经商,以经商为⽣存保障,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分配⼟地的要求。所以原告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标准,只是⼀个空挂户,并没承包⼟地,不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原告诉称“由于两被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值未予调整,致使四原告⾄今未依法享有承包基本农⽥的权利,但四原告每年确与同村村民平等的缴纳了农业税”,⾸先,国家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再说没有承包⼟地也就没有农业税,所以平等缴纳农业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第⼆,既然原告没有取得⼟地承包权,那么原告应该先⾏提起⼟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或向⾏政部门申请解决。这是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原告诉请直接分配⼟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法律关系错误,即诉讼标的错误。原告应该以⼟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不应该以⼟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起诉,因为⼟地征收款的分配是以⼟地被征收为前提的,没有被征收⼟地,哪有征收款分配呢?所以原告应先解决⼟地承包纠纷,等取得了承包⼟地权利,⾃然就享有了⼟地征⽤补偿款的权利,其他村民那时也就⽆话可说。
⼟地经营管理的职责,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这⼀职责,这是来⾃《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12条的授权,⽽没有法律将⼟地经营管理的权利授予居
民委员会和居民⼩组。所以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四、皇经阁六组被征⼟地补偿款分配⽅案,是经95%以上的组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程序,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政法规,⼈民法院应该⽀持⿎励村民⾃治,维持所作决议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原告未承包⼟地,不符合分配⼟地补偿款的条件,如果要享受⼟地补偿款,应先取得⼟地承包经营权,等取得了⼟地承包经营权,才有资格分配⼟地征收补偿款,因此请求⼈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陵区⼈民法院
武陵区东郊某居民委员会1组
2011年2⽉8⽇
⼟地征收案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描写人物表情的词语就本案的主体、法律关系在答辩时已说的⾮常清楚了,在此不再赘述,仅就证据和法律的规定,我发表如下⼏点代理意见: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主张。⾸先,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承包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不能提供《⼟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承包的⼟地被国家征⽤了,原告提供的东郊乡经管站和社区证明与原告的主张⽆关,不能证明有享受⼟地补偿款的理由;《补偿费分配表》即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名,是⽆效证据。所以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持,也不可能得到⼈民法院的⽀持。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电视机顶盒怎么用
的合法权益。这⾥的“安排”、“保障”、“维护”的对象都是被征地农民,那么象原告这样没有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在此列的。《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权依照本法42条第⼆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规定的更明确,只有承包经营权⼈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原告不能提供《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就说明不是承包经营权⼈,⽆权分得其他⼟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征收补偿款。
三、《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的,承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的获得补偿的权利主体也是承包⽅,那么,原告没有承包⼟地就不是承包⽅,当然不享有该项权利。
四、《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员的过半数通过。1组⼟地补偿款分配⽅案,涉及村民的利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必须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民主会议讨论决定。被告完全是按以上两条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决议,⼈民法院应该依照法律⽀持和保障村民开展⾃治活动,直接⾏使民主权利,维护其所作合法决议的权威性。
五、原告虽有户⼝在1组,但其不以⼟地为⽣产资料和⽣活来源,当初原告从汉寿转到1组落户时,队⾥要给其分配⼟地时原告拒绝,这么多年来也未尽村民组民义务,其⽣活与⼟地及六组这⼀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紧密联系,且其另有职业,以经商为⽣,不是被征地农户,没有享受补偿款的事实依据,也不是安置对象,不享有安置费的权利。《武陵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地各项征地补偿费⽤管理规范使⽤的若⼲意见》第16条规定了享有⼟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四个硬条件,即:1、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活;3、享有农村⼟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能够以家庭承包⽅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4、履⾏了村民义务⼯、防汛抢险、缴纳农业税费等各项村民应尽的义务。并规定这四个条件缺⼀不可,现原告只有⼀个户⼝空挂在六组,并不符合享有
⼟地补偿款的其他的条件,不应享有补偿款,武陵区政府的⽂件虽不是法律,但他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及《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规范性⽂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皇经阁六组的补偿款分配⽅案不但符合⽂件精神,也符合国家法律,其权威性理应得到⼈民法院的⽀持。华山位于哪个省哪个市
好听的号经常大笑有助于减肥综上所述,原告没有承包⼟地、不是⼟地承包⽅,不是被征地农民,原告也不能提供《中华⼈民共和国⼟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是被征地农户,对于他⼈的被征地补偿款,原告没有享受的权利,且原告所列被告主体错误,主张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标的也错误,请求⼈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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