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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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的土地出让给第三者使用,由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出让费。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会出现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纠纷,譬如说一些企业与土地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但出让费并没有全额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等。那出现这些纠纷之后,法院都会怎么判决呢?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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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的土地出让给第三者使用,由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出让费。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会出现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纠纷,譬如说一些企业与土地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但出让费并没有全额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等。那出现这些纠纷之后,法院都会怎么判决呢?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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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山西x大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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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z市土地管理局。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x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告z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z市土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z市土地局将位于z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x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让金额为8045793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x公司向z市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人民币作为合同的定金;x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z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x公司赔偿;x公司在向z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原告x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给付被告z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两项合计400万元。1993年12月28日,z市土地局给x公司核发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x公司向z市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长至1994年4月1日。z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x公司未将余款交付z市土地局,z市土地局多次催促x公司
履行合同,x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z市土地局书面通知x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x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z市土地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对x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不予退还。z市土地局将该决定通知书于1994年10月24日送达x公司。x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z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请求报告中主张过权利,但均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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