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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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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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
零钱通〔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
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
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
求偿案件的管理工作。理赔追偿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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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代位求偿案件的工作流程;
2.具备较强的统计分析能力;
3.熟悉车损险理赔实务;
4. 具有一定的跨地域协调车险理赔案件的经验。最拽的qq网名
三、车损险代位求偿重点环节工作要求
代位求偿案件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车损险代位求偿相关文件〔附件1.1〕、公司车险理
赔实务〔另行下发〕、《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财务处理规则》〔附件1.2〕要求进行操作。
〔一〕代位公司在报案、查勘、立案、定损、资料收集环节均可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代位求偿索赔申请,指导被保险人履行相关索赔手续,并在理赔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保证案件的有效关联。
〔二〕理算岗应准确缮制代位、自付或清付计算书,保证代位求偿案件及时、正确结算。
〔三〕核赔岗要严格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以及公司的理赔实务审核代位求偿案件,重视互审案件的复核工作,保证案件理赔质量。
〔四〕追偿岗要密切监控所辖区域代位求偿案件的处理进程,催促相关岗位及时进行案件处理。对未能向责任对方
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应及时发起常规追偿任务继续向责任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五〕理赔部门在保证本级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及时处理的基础上,要协助财务会计部门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结算账单清单,在公布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上报总公司理赔事业部理赔追偿管理处。
四、代位求偿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服务
1.各级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行业代位求偿工作,主动介绍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协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索赔方式。
2.对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客户,要积级、主动的协助客户办理相关索赔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3.对符合公司“互碰快赔”条件的案件,要引导客户优先采用“互碰快赔”方式进行快捷理赔处理。
〔二〕完善机制,标准操作
1.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保证与保险行业协会、行业内其他保险公司、系统内其他分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处理人员及时沟通。各理赔岗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涉及案件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标记和传递。
2.积极配合行业建立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推荐
本级公司理赔专家组建“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效解决行业争议和纠纷。
3.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注意收集、汇总案件处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上报。
六级考试多少分钟分公司应及时将省、地〔市〕代位求偿联系人及争议处理工作组成员信息〔、岗位、职务、工作分工、联系、邮箱地址式〕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并抄报总公司理赔事业部。
〔三〕责任明确,量化考核
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统筹管理全省代位求偿案件,制定考核方法,明确责任,建立奖惩制度,对发生以下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情形,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及时处理、不按理赔实务要求处理案件的;
2.疏于管理,影响全辖案件及时清算的;
3.由于理赔服务不到位遭到客户或对方保险公司投诉;
4.其他严重公司形象的情形。
五、附则
〔一〕公司内各分公司间代位求偿案件处理也适用于本管理方法。
〔二〕本方法自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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