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
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不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例如从事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等),由于本单位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管理不善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均称职工伤亡事故。
一、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分类和原因
1.事故的分类
(1)物体打击;中国铁路事故
(2)提升、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煤尘爆炸;
黑武士(16)其他爆炸;
(17)煤与瓦斯突出;
(18)中毒和窒息;
(19)其他伤害。
2.事故发生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3)安全设施缺少或存在缺陷;
(4)其他。
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
1.伤害程度
(1)轻伤一指造成人体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伤害,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的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299个工作日。
(2)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
(3)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2.伤亡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1~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伤亡事故的。
(5)特大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见第四章第二节内容)。
(6)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元宵节放假1.事故报告内容: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劳安监报3)所列项目,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表3-1)。
    表3-1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
    表  号:劳安监报3
    制表机关:铁路总公司安全监察司
    批准机关:铁路总公司
    批准文号:铁路总公司令第7号
    统一编号: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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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铁路局    局(总公司)    站段(工厂)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生地区
省(区)  市  县
事故地点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估计经济损失
伤亡人数
死亡    人
重伤    人
轻伤    人
中毒    人
伤害程度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职务)
工龄
备  注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报告电话
接报人
  2.事故报告方式:电话、传真或电报。有关重大死亡事故及特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3.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h内报至单位及同级工会;3天内报至铁路局(铁路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设局的,为铁路局生产业务部门,下同)、分院(指部属勘察设计院所属各分院,下同)、工程处、工厂(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工厂,下同)、公司(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北京全路通信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工会等。
(2)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h内逐级报至铁路局(包括改制的集团公司)勘察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生产业务部门、工会等。
(3)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事故发生24h内逐级报至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全国铁路总工会。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铁路总公司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应在24h内通过属地的铁路
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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