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防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防洪⼯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号:铁总运[2017]8号
颁布⽇期:2017-01-10
执⾏⽇期:2017-01-1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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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章防洪组织四川移动网上营业厅通话记录查询
第三章防洪准备
第四章汛期安全⾏车措施
第五章⽔害抢险
第六章善后⼯作
第七章防洪经费
第⼋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附则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防洪⼯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1⽉10⽇
铁路防洪⼯作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加强铁路防洪⼯作,保障汛期⾼铁和旅客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辖范围内进⾏的铁路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本办法。
铁路办公及⽣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的防洪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防洪⼯作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要求,实⾏全员防洪、科学防洪。
第四条防洪⼯作实⾏主要领导负责制,统⼀指挥,分⼯负责。各有关部门实⾏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防洪⼯作应当加强与国家和地⽅防汛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地⽅政府和沿线众的⽀持,协调做好相关防洪⼯作。
第六条铁路⼲线发⽣严重灾害时,可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援防洪抢险。
第七条加强铁路防洪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检查、评估,积极整治度汛隐患,保障铁路抗洪能⼒。
第⼋条新建及改建铁路⼯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相关⼯程、设施、环境等因素对铁路防洪的不利影响。既有铁路技术改造时,相关设计应满⾜规范规定的抗洪能⼒要求,施⼯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既有线度汛安全。
第九条防洪⼯作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在隐患排查、预报预警、⽔害抢险、防洪⼯程和防洪管理等环节,运⽤先进技术⼿段,提⾼科学防洪⼯作⽔平。
第⼗条加强防洪监督检查,检查督导防洪制度、办法、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洪⼯作中存在的问题,防⽌发⽣⽔害事故,努⼒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第⼆章防洪组织
第⼗⼀条总公司设⽴防洪指挥部,由分管副总经理任总指挥,总调度长、安全总监任副总指挥,运输(含调度、营运、机务、车辆、供电、⼯务、电务,下同),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指挥部成员,组织领导铁路防洪⼯作。
总公司防洪指挥部主要任务:部署铁路防洪⼯作,督导做好⽔害抢险救灾和暴风⾬天⽓⾏车组织⼯作,完成国家防汛救灾重点物资运输,研究处置善后防洪⼯作。
总公司防洪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公司防洪办)设在运输局,承担总公司防洪⽇常⼯作,办公室主任由运输局⼯务部主任兼任。
第⼗⼆条铁路局设⽴防洪指挥部,其成员可⽐照总公司防洪指挥部组成,组织领导铁路局防洪⼯作。相关站段相应
成⽴防洪组织,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铁路局防洪指挥部主要任务:部署防洪⼯作,制定防洪有关⽂件、办法,开展防洪检查,审定重⼤防洪⼯程项⽬,做好⽔害抢险救灾和暴风⾬天⽓⾏车组织⼯作。
第⼗三条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路局防洪办)设在⼯务部门,承担铁路局防洪⽇常⼯作。主要⼯作内容:
(⼀)贯彻落实总公司防洪⼯作部署,结合铁路局防洪⼯作实际,组织制定防洪安全度汛措施;按照《防洪重点地点管理规定》(附件1)确定防洪重点地点,根据《⾬量警戒管理规定》(附件2)制定⾬量警戒制度;将汛期防洪重点地点以⽂件的形式通报铁路局车务、机务等相关部门,并抄送相关铁路局。
(⼆)联系局内、外相关单位和部门,协调做好防洪和抢险⼯作。
(三)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防洪预案。参与组织防洪抢险演练⼯作。
(四)管理⽤于⽓象、⽔情和灾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监测设备和⽹络终端,根据《⾬量监测设备管理规定》(附件3)细化相应管理措施。
(五)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抢险料具、车辆、⼤型抢险机械、⼈员的储备,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调配⼯作。
(六)参加防洪检查;提出防洪预抢⼯程项⽬⽅案并组织实施。
(七)参加防洪值班,掌握管内⾬情、⽔情和病险⽔库和蓄滞洪区运⽤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上级领导防洪⼯作指⽰;必要时编制防洪抢险快报、简报等。
(⼋)参加⽔害抢险,指导制定⽔害抢险及复旧⼯程⽅案;组织复旧⼯程⽅案审查,做好施⼯过程抽查和重点⼯程竣⼯验收⼯作。
(九)整理分析⽔害资料,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防洪规律,改进防洪管理⼯作。
(⼗)推动防洪抢险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艺的研发与应⽤。
第⼗四条铁路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防洪⼯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桥涵、隧道、路基等防洪基础设施状态和周边环境情况;对防洪隐患处所进⾏检查和整治;排查确定防洪重点地点;汛前组织做好防洪抢险备料、⼤型机械准备,组建抢险队伍;汛期掌握铁路沿线⽔情、库情,负责⾬情监测、天⽓预警和⾬中⾬后防洪巡查和看守;组织⽔害抢修,按期完成防洪预抢、⽔害复旧等相关防洪⼯程。
(⼆)运输(调度、客运、货运)部门负责防洪抢险⼈员、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调度抢险备⽤车辆,及时将抢险料具运抵指定地点;沟通运输、灾情信息,按照⽔害现场的请求和⾬情报告,发布调度命令,指挥列车运⾏;做好车流疏解,客车迂回和折返、站车旅客疏散等应、急处置⼯作。
(三)机务部门负责将Ⅱ级防洪地点写⼊LKJ专⽤IC卡。救援列车做好随时参加⽔害抢修的准备。机务乘务⼈员应熟悉担当交路上的Ⅰ、Ⅱ级防洪地点,加强嘹望,按规定速度运⾏,发现险情果断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四)电务部门负责通信信号设备的隐患排查,发⽣⽔害及时抢修,尽快恢复,确保技术状态良好;负责装设防洪看守电话;对纳⼊《列车运⾏图技术资料》LKJ基础数据章节的Ⅰ级防洪地点数据,及时按规定实施LKJ数据换装;做好抢险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根据上级指⽰及时将⽔害现场图像信息传送⾄总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
(五)供电部门负责接触⽹、变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的隐患排查,发⽣⽔害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电;负
责防洪看守点照明及抢修现场⽤电。
(六)房建部门负责站台、⾬棚、站房等运输房建设备的检修,发⽣灾害及时抢修。
(七)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程的防洪安全,对可能影响营业线度汛安全的施⼯进⾏防护。组织铁路建设施⼯单位随时参加铁路⽔害抢修⼯作。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落实防洪费⽤,按规定分别在成本费⽤、基建、更新改造等项⽬中安排。
(九)劳卫部门负责防洪抢修现场的卫⽣防疫,协调解决医疗救护⼯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救灾现场、滞留旅客站车秩序;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和破坏铁路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客应急疏散、转移等⼯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对有关防洪规章、办法、措施的执⾏和落实情况进⾏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保证汛期⾏车安全。
(⼗⼆)宣传部门负责防洪宣传报道⼯作。
第三章防洪准备
第⼗五条汛前,铁路局应召开防洪专题会议,部署当年防洪⼯作,及时将防洪指挥部组成⼈员、值班电话、防洪重点地点及预抢⼯程安排、天⽓趋势预报等情况上报总公司防洪办。
第⼗六条汛前,铁路局应组织开展防洪检查⼯作。
(⼀)⼯务部门应结合上年⽔害地点和秋检结果,对路基、排⽔设备、桥涵、隧道病害处所及其相关防护⼯程、导流设备、周边环境等进⾏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防洪预抢⼯程项⽬,并于主汛期前完成;提出当年防洪重点地点,制定Ⅰ级,防洪地点汛期看守、Ⅱ级防洪地点降⾬看守和Ⅲ级防洪地点加强检查的措施。
(⼆)建设管理部门应检查邻近营业线和营业线改造⼯程施⼯的路基稳定、桥涵排洪情况,对影响营业线防洪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程不宜在主汛期施⼯,如确系急需⼯程,应严格审查施⼯⽅案,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经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施。
(三)供电、电务部门应检查沿线⽔围电杆、光电缆径路、接触⽹⽴柱、铁塔、供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务、供电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沿线树⽊进⾏检查,及时处理可能影响⾏车和设备安全的危树(⽵)。属于铁路林权的危树由林⽊管护单位负责处理;属于路外林权的危树,由铁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受影响的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地⽅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涉及砍伐许可⼿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场及农⽥⽔利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按照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地⽅⼈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七条铁路局应根据历年经验及预计可能发⽣⽔害的处所,在沿线合理储备抢修料具。
(⼀)主要料具应在汛前备齐,满⾜防洪抢险需要。
(⼆)应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将防洪料具存放在便于装卸的地点。汛期,有关站段、采⽯场和各级材料⼚要有⼀定的物资储备。铁路局主要防洪储备料具的数量、地点报总公司防洪办备案。
(三)有关单位应对防洪备⽤的推⼟机、装载机、打桩机、⼯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进⾏检修,保持状态良好。掌握铁路沿线⼚矿、企业、私营业主可⽤于抢险的推⼟机、挖掘机等⼤型施⼯机械的数量、状态、存放地点和联系⽅式,根据需要签订租赁协议,以便应急时租⽤。
(四)铁路局应根据往年抢险料具使⽤情况,在适当地点储备抢险料具备⽤车,按规定向总公司申请拨给,作为铁路路⽤车使⽤。遇有特别重⼤⾬情、⽔情预报,铁路局可按铁路路⽤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临时申请适当增加抢险备⽤车。
(五)防洪备料应随⽤随补,汛期结束后,⽅可解除。
第⼗⼋条各级抢险队伍应加强抢险演练,有针对性地掌握铺设便线、架设便桥、组装拼装梁和便梁、搭设枕⽊垛、组装钢墩、施做锚杆、安设防护⽹等技术。
第⼗九条铁路局防洪指挥部要对相关单位的防洪重点地点、度汛措施、储备料具等情况进⾏检查。对线路两侧斜坡、堑坡、隧道仰坡、危⽯、危⼟、危树(⽵),路基溜坍、裂缝,桥涵基础冲刷、护锥损坏、上下游淤塞,隧道衬砌开裂、漏⽔,排⽔设施破损、缺失等影响汛期⾏车安全的处所,应及时安排进⾏整治。
第⼆⼗条铁路局应结合实际,配置降⾬量、洪⽔位和桥基冲刷监测设备,积极研究⾬情、⽔情与设备抗洪能⼒的关系,不断完善⾬量警戒制度。
第⼆⼗⼀条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应督促做好防洪关键岗位⼈员的教育培训,交流防洪抢险经验,提⾼防洪应急处置能⼒。
第⼆⼗⼆条对于纳⼊计划的防洪预抢⼯程所需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保障。
第四章汛期安全⾏车措施
第⼆⼗三条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应根据当地汛情规律,确定汛期起⽌⽇期。每年3⽉1⽇起,遇有连续降⾬天⽓,管内连续3⽇累计⾯⾬量达50mm以上,相关铁路局要提前⼊汛。遇有特殊汛情,适当推迟下
汛时间。
第⼆⼗四条各级防洪值班⼈员要加强与防汛、⽓象、⽔利、国⼟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动态掌握⾬情、⽔情、库情变化,及时进⾏预报预警,督导做好防范⼯作。遇有暴⾬预警,领导⼲部要带班值守。
第⼆⼗五条对Ⅰ、Ⅱ级防洪地点,电务、机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写⼊LKJ基础数据和IC卡进⾏安全提⽰,⼯务部门对Ⅰ级防洪地点派⼈汛期看守,对Ⅱ级防洪地点派⼈降⾬看守,对Ⅲ级防洪地点加强⾬中巡查。遇有连续强降⾬天⽓,⼯务、电务、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后检查,全⾯掌握设备变化,动态做好安全防范。
第⼆⼗六条⾬量限速警戒时,⼯务部门要派⼈添乘,⼭区铁路繁忙⼲线要加⼤添乘频次。暴⾬封锁警戒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必要时添乘单机或开⾏轨道车进⼊区间检查、确认。
第⼆⼗七条列车运⾏中,机车乘务⼈员要加强车机联控和与Ⅰ级防洪地点看守⼈员的联控,严格按照规定速度运⾏,加强嘹望,遇有前⽅情况不明时,应适当减速或停车。遇到线路塌⽅、道床冲空等危及⾏车安全的⽔害时,司机应采取果断措施,并⽴即通知追踪列车、邻线列车和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暴⾬天⽓预报,机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添乘指导。
第⼆⼗⼋条⼯务、电务、供电、公安等有关部门巡守⼈员发现危及⾏车安全的险情时,应果断拦停列车,迅速设置防护,⽴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险情。
第⼆⼗九条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即通知有关列车停车,并通知⼯务等有关设备管理单位迅速赶赴现场检查处理。
第三⼗条⼯务等有关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险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查明情况,稳妥处置,及时提出列车运⾏条件。列车恢复常速前要加强现场检查和看守。
第三⼗⼀条遇有江河⽔位暴涨,要加强⽔位、流速、漂浮物、桥梁振动等情况的观测,实时掌握桥涵设备变化。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限速或封锁措施。
第三⼗⼆条受台风影响的铁路局,应根据⽓象部门预报的台风路径、强度,提前研判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采取限速、封锁或停运措施。
第五章⽔害抢险
第三⼗三条遇有灾害性天⽓预报,铁路局应加强值班,督导有关单位加强检查、巡守,做好抢险准备,保证⾏车安全。发⽣影响⾏车安全的较⼤⽔害,铁路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要迅速赶赴现场,全⼒组织抢修。
第三⼗四条⼲线发⽣⽔害,铁路局防洪办应在第⼀时间向总公司防洪办报告⽔害信息。
(⼀)预计中断1⼩时以上时,要及时报告发⽣的时间、地点、⽔害类型等简要信息。抢险结束后,中断2⼩时以下的⽔害要报告简要情况。
(⼆)预计中断2⼩时以上时,要补充报告⽔害图⽚、⾬情 (⽔情)、灾情、抢险情况和预计抢通时间等详细信息。抢险结束后,中断6⼩时以下的⽔害要报告简要总结。
(三)预计中断6⼩时以上时,每隔3⼩时报告⼀次抢险进度,抢险当⽇报告简要总结,抢险结束后要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包括⽔害简况、抢险情况、原因分析、下⼀步措施等内容。
第三⼗五条⼀般⼩型⽔害,短时间可抢通的,由⽔害发⽣单位就近组织抢修。遇有⼤型⽔害,短时间不易抢通的,由铁路局组织抢修。⽔害特别严重、抢修技术复杂、抢修时间较长的,总公司防洪指挥部派专家赴现场指导。
在⽔害抢修中,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请有关⼯程、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申请当地驻军或⼚矿企业给予⽀援。
第三⼗六条制定抢修⽅案时,应坚持“先通后固”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抢修时间,并兼顾后续复旧的⼯程条件。抢修通车后,应继续做好加固与整修⼯作,逐步提⾼速度,尽快恢复正
常运输。
第三⼗七条铁路桥涵等排⽔设备是保障铁路防洪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擅⾃设障阻⽔。
第三⼗⼋条在⾮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防汛预案确定的重点地区安全需要破路排洪时,铁路局必须⽴即报总公司,并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章善后⼯作
第三⼗九条汛期过后,⽔害发⽣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点收⼊账,冲减⽀出,做到⼯完料净。防洪备⽤物资的分配,应优先⽤于⽔害复旧⼯程。
第四⼗条⽔害复旧⼯程应遵循消除⽔害根源、不留后患、注重提⾼区段抗洪能⼒的原则,⽔害抢修完成后应⽴即组织开展复旧⼯作,⼒争当年完成。
第四⼗⼀条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害损失统计规定(附件4),如实统计洪⽔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抢险和⼯程复旧费⽤等,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报总公司防洪办。
第四⼗⼆条铁路局防洪办应做好防洪⼯作总结。主要内容:当年⾬情、⽔情、⽔害概况(包括⽔害断道
次数、中断⾏车时间、灾害直接损失等),防洪抢险新技术,主要灾害及⽔害事故情况,防洪⼯作经验教训,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作的建议等,于当年11⽉20⽇前上报总公司防洪办。
第七章防洪经费
第四⼗三条⾃然灾害损失和复旧费⽤及灾害预防、预抢⼯程等防洪费⽤应逐级审核。防洪费⽤及其备⽤物资列销,应严格按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列⽀。防洪费⽤要专款专⽤,不得虚列或挤占。
第四⼗四条⾃然灾害损失原则上由各铁路局⾃⾏承担。如遇特⼤⾃然灾害,铁路局承担确有困难的,在铁路局严格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可专报总公司。总公司根据灾害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五条对防洪抢险有功⼈员和单位,具有如下事迹之⼀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认真执⾏汛期⾏车安全措施,在灾害地点及时停车、拦停列车,防⽌重⼤⾏车事故者;
(⼆)坚持巡守检查,遇有险情及时报告,减少灾害损失成绩显著者;
(三)在抗洪抢险⼯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护得⼒,奋⼒抢险,完成任务出⾊者;
(四)及时预报预警,快速传报灾情,准确监测⽔情,保障救灾供给,⼯作业绩突出者;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六条有下列⾏为之⼀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不执⾏经批准的防御洪⽔⽅案、防洪调度⽅案和防洪抢险指令者;
(⼆)玩忽职守,在防洪抢险中临阵退缩者;
(三)⾮法堵塞桥涵等排⽔通道或扒掘路基者;中国铁路事故
(四)挪⽤、盗窃、贪污防洪救灾款物者;
(五)阻碍防洪⼯作⼈员依法⾏使职责者;
(六)⽔情、⾬情测报不及时,灾情信息传递迟缓,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者;
(七)其他危害防洪抢险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七条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防洪办负责解释。
第四⼗九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同时停⽌执⾏。前发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防洪重点地点管理规定
2.⾬量警戒管理规定
3.⾬量监测设备管理规定
4.铁路⽔害损失统计规定
附件1
防洪重点地点管理规定
⼀、基本要求
(⼀)对防洪检查中发现的汛期风险地点,综合分析设备质量、周边环境状况、灾害特征、降⾬相关性、灾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评判确定Ⅰ、Ⅱ、Ⅲ级防洪地点。
怎么看显卡配置(⼆)加强对防洪重点地点(Ⅰ、Ⅱ、Ⅲ级防洪地点)的检查、监控,有条件的应安设实时监测报警装置。
(三)铁路局应在汛前公布汛期防洪重点地点,根据汛期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抄送相关铁路局。
(四)机车乘务员应当熟悉担当交路上的Ⅰ、Ⅱ级防洪地点。Ⅰ、Ⅱ级防洪地点⼀览表要发⾄机车乘务员(轨道车司机)出勤携带。
(五)铁路局防洪办应适时组织开展⾬后设备检查,及时掌握设备变化,动态调整防洪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防洪检查重点
(⼀)路基。
1.未经汛期强降⾬考验的新线、新改造的路基及桥梁、框构桥台后路基下沉地段;
2.填料不良、边坡未有效防护的路堤,地质条件不良、堑顶⽆排⽔设施或排⽔不良的路堑;
3.⼤江⼤河⾏洪区和蓄滞洪区内的路基,沿江河受⽔流冲刷影响的路基,受病险⽔库和⼭塘泄洪影响以及坡脚受⽔浸泡的路基,蓄放⽔时⽔位变化较快的库区路基,未进⾏有效防护、未设置有效河调建筑物,路肩未达到设计洪⽔位标⾼的地段;
4.受河流冲刷未得到有效防护的桥梁台后路基;
5.汛期强降⾬易造成线路⼏何尺⼨变化的地段;
6.已发现隐患尚未及时整治的路基;
7.既有防护设备发⽣裂损的地段;
8.经抢险临时开通、未及时复旧地段;
9.受采矿沉陷或岩溶影响的路基;
10.受地⽅灌溉影响易发⽣崩塌、滑塌的路基地段。
(⼆)桥梁。
1.孔径不⾜的过洪桥梁;
2.浅基桥梁;
3.扩⼤基础的过洪桥梁;
4.受病险⽔库、⼭塘泄洪、泥⽯流等不利影响的桥梁;
5.受河道挖沙、拦河筑坝等影响的桥梁。
(三)隧道。
1.进出⼝⾼陡边坡、仰坡;
2.岩溶地段未完全处理的隧道;
3.漏⽔隧道,斜竖井洞⼝封堵不良的隧道;
4.岩层节理发育,上⽅地表存在积⽔坑的隧道。
(四)涵洞。
1.孔径不⾜、排⽔不畅的涵洞;
2.泥⽯流易发地段的涵洞;
3.位置较低、经常淤积的涵洞;
4.管节变形、漏⼟的涵洞。英语四级作文模版
(五)周边环境。
1.危岩落⽯地段,⽯质路堑边坡风化严重地段,岩层裂隙纵横交错且岩层⾯倾向线路的地段;
2.因周边排⽔、抽⽔、取⼟、开矿等⼈为活动对路基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3.受城镇建设、修建公路、邻线建设、村民耕种等环境变化影响,改变铁路周边排⽔径路的地段;
4.线路附近的地⽅沟渠、池塘、蓄⽔井等蓄排⽔设施存在⽼化、失修、渗透问题,可能诱发不利影响地段;
5.易发⼭洪和泥⽯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地段。
(六)其他。
1.排⽔不良的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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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不良处所的通信机房、变配电所亭;
3。易发洪⽔和泥⽯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影响的通信杆塔、电⼒杆塔、供电线路;
4.未经汛期强降⾬考验的接触⽹⽀柱及拉线基础;
5.其他存在度汛安全隐患的地段。
三、Ⅰ级防洪地点
(⼀)灾害风险较⼤,风险分布于整个汛期,⼀旦发⽣将可能影响⾏车安全的地点,评判为Ⅰ级防洪地点。如:重度危岩、多发岩溶陷⽳等存在严重路基病害的处所等。
(⼆)按照有关规定,电务部门将Ⅰ级防洪地点纳⼊LKJ基础数据,具体地点由⼯务部门确定。
(三)⼯务部门选派经培训合格的⼈员进⾏汛期昼夜看守。看守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看守房位置的选择应保证看守⼈员的安全。
(四)看守点应制定看守制度、应急处置措施。配备固定电话和⽆线对讲机等通信设备,配齐应急防护备品。设置“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和呼叫标,按照规定进⾏巡查,并与司机进⾏联控。
1.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标志牌正⾯⽩底⿊字,标注“防洪重点地段”,背⾯⽩底⿊竖杠,正⾯、背⾯均具有反光效果。标志牌长1.0⽶,宽0.24⽶,下端距地⾯1.1⽶,⽴柱埋深不⼩于1m。标志牌应基础牢固,防⽌歪倒侵限。汛期结束或通过⼯程等措施消除⽔害隐患后,应及时移除。设置位置:
(1)标志牌内侧⾄线路中⼼的距离,不⼩于3.1⽶。
(2)标志牌⾄防洪重点地段两端的距离,参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第263条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等有关规定办理。
(3)当线路为单线时,起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左侧,终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右侧,起点和终点标志牌背⾯均朝向Ⅰ级防洪地点;当线路为双线或多线时,应按线名分别设置,起点和终点标志牌均设在列车运⾏⽅向的左侧,起点标志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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