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笑看庭前花开花落第一条为推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防范和遏制性质严重的事故,依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铁安监〔2018〕84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铁总安监〔2018〕2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
指集团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及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见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所属单位,管内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建立、建设、委托运营单位,以及相关铁路装备供应商、承包商、造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及严重险情和突出隐患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集团公司进行的约谈,由安全监察室(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或专业(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其他约谈由机关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约谈,牵头约谈的部门应与其他参加约谈的部门主动沟通,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约谈。
第二章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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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工作有疏漏的,以及落实总公司、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出现重大险情的,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及以上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货物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责任铁路交通事故、一般A类及以上从业人员责任伤亡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社会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单位,由集团公司领导约谈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监察室(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专业(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人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一)发生高铁或旅客列车一般C类、货物列车一般B类责任铁路交通事故,一般B1类从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
(二)3个月内发生2起责任货物列车一般C类,或3个月内发生2起责任旅客列车一般D类(不含D21)及以上责任铁路交通事故。
(三)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故障危害扩大,等级升级或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以及事故应对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
(五)总公司党组、集团公司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不力。
(六)集团公司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久拖不决,或多
次出现严重险情。
马拉松比赛的起源(七)未按要求配合事故调查。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专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一)发生高铁或旅客列车一般D类(D21除外)、货物列车一般C类责任铁路交通事故,一般B2类从业人员责任重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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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个月内发生2起作业类一般D类及以上责任铁路交通事故。
(三)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故障危害扩大。
(四)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疏漏或整治不力,安全风险管控薄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较大险情。
(五)安全生产职责不履行,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现场安全隐患凸显。
(六)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力。
(七)危及高铁和旅客安全问题频发,安全隐患突出。
(八)集团公司督查、评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暴露问题未整改落实。发生责任事故后,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发生严重职业健康危害问题。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集团公司领导进行的约谈,由安全总监、安全监察室(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专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人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监察室(铁路安全监督
管理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安全监察室(铁路安全监督管
理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三)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约谈启动后,由组织约谈部门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及参加部门,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书面通知抄送安全监察室(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被约谈方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被约谈方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视情要求其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
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项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剖析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明确整改措施,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形成安全生产约谈记录单,必要时形成约谈纪要,发送被约谈对象。中国铁路事故
集团公司机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约谈,约谈记录单(约谈纪要)抄送安全监察室(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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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现场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按集团公司管理规定提出追责建议,提交集团公司研究决定。
(三)经核查,源头质量问题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纳入源头质量安全考核,依法追责、依法索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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