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关于统一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一篇:关于统一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关于统一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办法的函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方便众,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文件精神,现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办法作如下统一规范:
一、申领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上述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1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影响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办法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电脑屏幕分辨率
2、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一方属于杭州市户籍、一方属于省外户籍的两地婚姻夫妻(特指跨省婚姻,婚后居住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由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填写要求
1、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夫妇双方分别各颁发一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给男方的,在持有人栏填写男方姓名;发给女方的,在持有人栏填写女方姓名。填写必须采用钢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粘贴两寸标准彩照,男方持有的粘贴男方照片,女方持有的粘贴女方照片,照片处必须加盖发证单位钢印。
中国木地板十大品牌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
放登记必须在领取奖励费时及时填写完整。
四、其他规定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应当在独生子女14周岁前领取;因故未在14周岁领取的,1971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随时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由本人书面报告,经村(社区)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证
明,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可由其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发新证。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的事实行为发生时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及时告知其生育管理地发证机关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取消其他享受待遇。
建议各区、县(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附件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附件二: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杭州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2、本表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持证人一寸半身照片一张,经双方单位或社区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准,此表由办理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存档备查。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潦草涂改。
附件二: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年月日
存根联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千山万水的歌词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年月日
第二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原办《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
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育龄期内的,也可按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处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办证对象:18-49周岁成年流出育龄妇女;
办证应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登记照;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
《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办证对象: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
办证应提供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领结婚证要带什么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发证。
人事管理制度
企业年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市、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农村独生女考生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填写《登记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
门对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县(市、
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公示,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审查公示报送市招生办公室——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加分投档。
具服务工作流程
1、发放:上门采集信息——了解众避孕需求——指导众选用适宜药具——发放具——做好发放记录。
2、随访:首次使用药具对象(使用药具10天左右)——上门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长期使用药具对象(一月一次)——上门或电话随访——询问、查看药具品种、数量及质量——补充药具——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3、具免费自取箱维护:定期巡视(每周2次)——补充药具——清理污渍——出现损坏通知维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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