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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银行卡被冻结投诉案例
篇一:操作差错而擅自冻结扣划客户帐户的案例
操作差错而擅自冻结扣划客户帐户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网点柜员办理一笔客户帐户解冻业务,经调阅凭证影像后,监测员下发查询,银行账户冻结
经核查回复,该柜员办理客户存款业务,由于工作疏忽,将客户存款金额记错,本应存入500元,而存入为5000元,轧帐时发现库存不平,出现4500元现金
短款,当日与该客户联系,但客户不承认,并使帐户余额剩余3900余元,为此,网点将该客户帐户进行冻结处理。
王怎么读网点对录像及凭证证据保存并请求当地派出所进行协助解决,但客户仍不承认。网点对该帐户进行解冻,
并将帐户剩余款项扣划到银行内部帐户。次日,网点
再从该内部户转入银行员工帐户中。养育之恩
二、案例分析
(一)我们对该案例的源头进行分析,柜员办理客户存款业务时,将客户存款500元错记为5000元,造成多存入4500元的差错,反映出柜员在办理业务的
过程中,未按流程进行操作,未对交易录入信息的重要要素进行仔细核对,造蹦蹦蹦
成录入金额与客户实际存入金额不一致,暴露出柜员日常规范性操作执行不到位,留下了风险隐患,形成了风险事件。
(二)差错发生后,与客户沟通,客户拒不承认,为防止该帐户资金被支付,
发生经济损失,对该客户帐户进行冻结、扣划处理,看似合情合理,但却未意
识到因柜员操作失误而擅自冻结、扣划客户帐户已违反了制度规定。
(三)该笔业务首先因柜员操作失误形成差错,之后又无任何依据擅自冻结、
扣划客户帐户,一笔简单的存款业务却导致金额错记、解冻、扣划等多笔风险
事件。
(四)该笔差错因银行员工工作失误,未征得客户理解,虽然通过冻结、扣划
挽回了资金损失,但如果该客户借此扩大对银行的负面影响,将造成银行声誉
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柜员办理业务要认真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对录入的重要交易信息要认真
核对,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避免因工作疏忽而导致风险事件的产生。
(二)加强网点柜员法律意识教育,业务要发展,风险也要控制,尤其是本案例,严谨法律手续,不要只急于挽回眼前的损失,却忽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做好日常客户信息维护工作,积极主动地与客户取得联系,做好服务和
说服工作,使其主动退还错款,维护银行的形象和声誉。
篇二:关于查封、冻结的有关资料(全)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
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
可爱女生网名大全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
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
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
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
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
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
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
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
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
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
我不后悔 郑源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
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
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
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
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
到极大规范。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基本法律层面。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
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
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 1
围。”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划拨”的一点零星规定。
2、一般法律层面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为国家机关查冻扣银行存款的权限定下
了基调,请注意红加粗字体的细微区别,此后关于查冻扣的其他法律或者法
规都是在这两条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订立的。
(2)其他还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监狱法》、《反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等就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分别作出了规定,这里不
再粘贴,下文论述需要时再行援引。
3、规范性文件层面
(1)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银行存款的通知》
(2)1999年4月22日[银发(199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
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3)201X年9月4日[法发(201X)21号]、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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