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持有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业务介绍
一、基本规定
(一)定义及适用的账户类型
1、 “个人存款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或购买的凭证式及储蓄国债而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账户种类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定存宝、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怎么拍月亮
2、 “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阳光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理财产品为通过我行核心系统销售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持有
证明”的申请须在理财产品起息后才能受理。“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金额为购买本金金额。套餐计划理财产品须对套餐组合中所有产品金额全额出具。
3、 “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二)证明的种类
1、 我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开立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证明”。
2、 时点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证明”开立之时存于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或持有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
3、 时段证明是证明申请人自“证明”开立之时至“证明”截止之时在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和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时段证明截止日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最短30天,最长10年,滚动理财最长期限不超过当期投资到期日),截止日期为“证明”有效期到期日。
(三)“个人存款证明”中载明的存款人必须与开立存款证明的个人账户上载明的存款人为同一人;“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中所载明的持有人必须与卡内理财账户或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上载明的持有人为同一人。
(四)“证明”需按照存款人实际存入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币种开立,不得进行币种折算后出具证明。
(五)“证明”必须由核心系统打印,经有权签发人签字后生效,复印或涂改无效。有污损或打印内容不正确的“证明”应立即作废,不得交予申请人。
(六)签发权限:
1、 开具的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币(按当日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由支行柜台经理(或协管柜台经理)签发;
2、 开具的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折合人民币100羊肉汤的做法万元(含)以上的外币,由支行行长(或支行主管行长)与支行柜台经理(或协管柜台经理)双人签发。
(七)开立份数与补打印
1、 对于同一笔存款或理财产品允许同时开立多份、内容完全一致的“时段证明”。
2、 申请人如需要增加“时段证明”份数,可在事后申请补打印与原“证明”内容完全一致的“证
明”。
3、 时点证明不允许补打印。
(八)相关账户冻结与解冻
1、 时点证明的截止日与开立日一致,对相关账户资金不进行冻结。
2、 时段证明有效期内,我行对相关储蓄存款、国债或理财产品账户进行冻结:在不超过账户可用余额的条件下,对部分活期存款出具证明并进行部分金额冻结,其他类型账户必须按照账户金额全额出具证明并进行只进不出类型的账户冻结。
3、 开立“证明”的相关账户冻结期内不得办理以下业务:
(1) 不得提前支取存款或兑付国债。
(2) 对于客户有提前终止权的理财产品,客户不得进行提前终止;如遇理财产品到期或银行提前终止,则客户不能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支取理财资金。
(3) 不得进行卡内理财账户和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之间的互相转换。
4、 对于普通理财产品开立持有证明到期日等于或晚于理财产品到期日,系统不能自动解冻,需客户在持有证明解冻后,持理财产品协议书、阳光卡、身份证到柜台办理兑付。
5、 已开立的时段“证明”,在有效期内客户要求提前解除冻结的,我行在收回所有“证明”原件后,对客户资金账户解除冻结。如遇第三方单位需要留存存款证明原件时,须先向我行出示原件,我行办毕后在原件上加盖“作废”章并留存复印件后,原件交第三方单位留存。
(九)其他:
1、 已做质押担保的存单存折、或处于冻结、挂失状态的储蓄账户、国债账户或理财产品账户、账户对应的凭证已被正式挂失或口头挂失的不能办理“证明”业务。
2、 在“证明”有效期内,存款、国债及理财产品仍按该账户的既有收益计算方法执行。
3、 “证明”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或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等作为存取款、转账、支取理财资金等的凭证,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不能作为经济交易支付凭证及经济交易信用证明使用。
二、业务办理范围
1、 客户可以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开立“证明”。
2、 补打“证明”和提前解除必须回原开立网点办理。
三、使用的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持有证明”)。
一般凭证:内部通用凭证、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收费单。
四、收费
作文怎么写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及持有证明的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20元人民币,开立多份证明的,按份数收费。本行白金、钻石尊享、钻石私享及以上客户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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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
(一)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权利凭证原件(阳光卡/存单/国债收款凭证/定期一本通/理财权利凭证等)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为我行开立,单(折)是否盖有本行营业机构“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或电子化印章)。
(二)按照《身份识别操作指引》的规定,对客户(或代理人)的人证一致性、以及客户、代理人(如有)的证件有效性和证件真伪进行审核。
(三)审核客户填写的“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与核心系统记载信息是否一致;申请人与开立存款证明(或持有证明)的个人账户存款人(或理财凭证持有人)是否为同一人;申请开立“持有证明”的日期是否为该理财产品起息日之后,申请人(代理人)是否已签字。
二、录入、打印
银行账户冻结(一)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核查申请人、代办人(如有)的身份信息,打印内部通用凭证。
(二)使用【1414打印存款证明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书】交易,根据“申请书”录入账号及
开立“证明”的金额,“证明种类”可选择“A-时点证明”或“B-时段证明”,如选择B还必须输入解冻日期。交易提交成功后,依次打印“存款证明”(或“持有证明”)、“申请书”。
(三)系统联动【9565统一收费】交易收取手续费,费率种类选择1E(收费标准为每份20元人民币),提交成功后,打印收费单。收取费用后,收费单请客户签字确认。
三、核对、盖章
(一)柜员核对
1、柜员核对“证明”的内容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2、核对无误在“证明”的“经办人员”栏内签章/签字,按照签发权限将“证明”、申请书、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或理财权利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如有)有效身份证件、收费单一并提交有权签发人审核。
(二)有权签发人审核签发
1、有权签发人审核“证明”打印的内容是否与客户申请书记载内容一致、申请人与已出具证
明的各类账户的存款人或持有人是否为同一人;凭证使用是否正确,打印的凭证号是否与印刷的凭证号一致;是否已按收费标准收费。
2、审核无误后,在“证明”的“有权签发人”栏签字,并将证明、相关申请书、凭证等交还经办柜员。
四、凭证传递
(一)“证明”第一联、“申请书”第二联及收费单第三联作为回单交客户,存款凭证或理财权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一并退交客户。
(二)申请书第一联(“证明”第二联为其附件),与内部通用凭证、收费单第一联和第二联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章 补打证明
一、一次开立多份时段证明
客户申请一次开立多份时段证明,应在“申请书”中的“出具份数”栏填明份数。
第一份“证明”开立后(按照“第二章”流程处理),其余份数的证明由柜员直接调用【1479补打存款证明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交易办理,打印“存款证明”(或“持有证明” )及空白的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无需客户填写,柜员在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其他”栏批注“证明”登记号),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与“证明”第二联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系统联动收费交易进行收费处理。
二、事后申请补打印
客户在开立“证明”之后,因增加时段“证明”的份数等需求,申请打印与原“证明”内容完全一致的时段证明,我行可为其办理补打“证明”业务。
申请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我行的有效权利凭证,到原“证明”签发网点填写“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办理“证明”的补打印业务。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同时出具申请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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