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融学就业方向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 号】鲁高法办〔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保全和先予执行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鲁高法办〔2021〕1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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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
    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一般规定
    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下同)的财产,应对执行标的金额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即该项财产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金额)进行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金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保全案件中保全标的金额以保全裁定载明的金额为限。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即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执行费等。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估算:
    (1)冻结银行存款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为冻结金额。纸飞机怎么折飞的远
    (2)查封房产的,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产价值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查封房产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价格、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查封房产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
    (3)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4)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5)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参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6)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及实缴出资额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7)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参照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4.除银行存款外,当事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事人的约定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5.参照相关财产信息难以估算查封财产价值的,可以通过询价或评估的方式确定查封财产的价值。
    6.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上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已知优先权的,在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时,应当扣除优先受偿金额。
    7.虾怎么做好吃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不计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
    8.查封车辆、船舶等财产未实际扣押的,不计入查封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
    9.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按照被执行人占有财产的份额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
    10.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变价处置的,在判断是否明显超标的查封时,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性质、财产变价需要的时间、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等影响其价值的因素。
    1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若该不可分物可供执行的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金额,可以认定不属于超标的查封的情形。
    1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坚持效率原则和最小成本原则,合理选择查封财产。
    执行法院可以按照下列顺序选择查封财产,前一顺序财产能够实现债权的,优先查封前一顺序的财产:
    (1)现金、银行存款;
    (2)股票、债券等可流通证券;
    (3)收入;
    (4)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5)车辆、机器设备、生产原料等动产;
    (6)债权;
    (7)股权;
    (8)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请求优先查封某项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予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的理由。
   
二、银行存款
    采购员的工作内容13.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金额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超出案件执行标的金额的部分,应及时解除冻结。
    14.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为冻结金额。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以每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累计计算冻结金额。每个银行账户均可按执行标的金额确定冻结金额,账户冻结后累计进入账户的金额达到案件执行标的金额的,可以通过将冻结金额划拨至一个账户等方式,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
   
三、不动产
    15.可供查封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整体可供执行的价值明显高于执行标的金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应部分的价值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进行估算。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查封将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可以整体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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