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刚、李健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裁决书
电脑自动休眠银行账户冻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不考虑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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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乃刚与被申请人王元生、李健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元生、李建的银行账户内余额147,000.00元;并查封申请人李健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抚松镇祥和小区X栋X单元301室房屋(房产证号:2***********号,建筑面积53.93平方米)产权一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147,000.00元额度冻结王元生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18024000********内的存款,实际冻结50,318.63元;本院向吉林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147,000.00元额度冻结李健名下的吉林银行账号8916939********内的存款,实际冻结3,496.78元;本院向中国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147,000.00元额度冻结李健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1572391*********内的存款,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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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450.61元。本院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李健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抚松镇祥和小区X栋X单元301室房屋(房产证号:2***********号,建筑面积53.93平方米)产权一处在价值2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查封,协助单位已协助执行。
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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