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
一、《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GB50857-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GB50862-2013)的基础上,参考《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共分上、中、下三册及附录。上册包括:第一册“土石方工程”;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三册“桥涵工程”;第四册“隧道工程”;中册包括:第五册“管网工程”;下册包括: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第八册“路灯工程”;第九册“钢筋工程”;第十册“拆除工程”;第十一册“措施项目”。(附录包括: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材料损耗率等)。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不适用于维修工程。 四、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社会平均标准。 六、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的参考。 七、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八、定额项目的工作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九、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十、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 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均以综合工日表示。除隧道工程岩石隧道井下掘进外,其他人工均按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定额中一类综合用工单价为80元/工日,二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20元/工日,三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35元/工日。 (二)材料 1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设计文件、规规定的预留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2 .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材料原价(供应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耗费: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费用。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应价和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后的2%计算,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项目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所列消耗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计算,列入综合单价。 3 .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 .本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 人工增加0.80工日/m3; (2) 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5 .本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 扣除定额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0台班/m3。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资料综合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 (四)关于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本定额按正常、合理的配备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设备,并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各施工企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综合取定。 (五)关于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所获得的盈利。 十一、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各项目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机具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水平运距是按150m考虑的。 十二、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施工现场有水、电供应考虑的。 十三、本定额所指施工组织设计是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四、本定额与省颁其他通用工程计价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份,可按有关册、章说明执行相关定额,取费仍执行本定额。 十五、本定额中注明有“××以”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六、本定额缺项部份需要编报补充定额的,按照编报补充定额的程序,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七、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八、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说明”或“章节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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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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