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山海经之山河图【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6.08.15
∙【字 号】苏环字监察[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环境保护费∙【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环字监察[2006]36号)
各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冬季施工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强化对排污收费过程的监督,保障我市环保部门正确行使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权力,根据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和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原则:
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根据排污费的有关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二)排污收费征收依据:
1.《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第三条 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简称排污者),排污者应当主动缴纳排污费。
向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排污费。建成
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排污者,自建成或改造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市直管排污者的排污费,委托区环保局向市区其它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排污量核定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核定 核定人员对排污者提交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经审核排污者所提交申报材料齐全、正确、有效的,结合当月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制作“排污量核定汇总表”,并移送审核人员;对经审核排污者所提交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者重新填报,说明理由并给予指导。
核定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人员担任。核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排污量核定的依据、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排污量核定依据充
分、结果准确的予以同意,在“排污量核定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移送审批人员;对经审核排污量核定依据不充分、结果不准确的,指出存在问题,返回核定人员重新核定。
审核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审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审批 审批人员对排污量核定的依据、结果和审核意见进行审阅批准。对经审阅同意的予以批准,并在“排污量核定汇总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送达人员;对经审阅不同意的,指出存在问题,返回审核人员重新审核。
审批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分管支队长或者区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通知书送达:送达人员依据批准的“排污量核定汇总表” 制作《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并直接送达排污者。
送达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人员担任。送达时限为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五)复核 排污者对核定的排污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量复核。环保部门自接到排污者提交的排污量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组织排污量复核,作出排污量复核决定,并下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第六条 排污费按照以下程序征收:
(一)核算 核算人员根据核定(或复核决定)的排污者当月或者当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按月或按季应缴的排污费数额,并制作“排污费核算汇总表”,并移送审核人员。
核算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人员。核算时限为2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排污者按月或按季应缴排污费的核算依据、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排污费核算依据充分、结果准确的予以同意,在“排污费核算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移送审批人员;对经审核排污费核算依据不充分、结果不准确的,指出存在问题,返回核算人员重新核算。
审核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审批 审批人员对排污者按月或按季应缴排污费的核算依据、结果和审核意见进行审阅批准。对经审阅同意的予以批准,并在“排污费核算汇总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送达人员;对经审阅不同意的,指出存在问题,返回审核人员重新审核。
审批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或者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通知单送达 送达人员依据批准的“排污费核算汇总表”,制作《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送达排污者,并于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在世环保局网站及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告栏内公示;区环保局的送达人员应将经批准的“排污费核算汇总表”统一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责任科室。大学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
送达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人员担任。送达时限为排污费征收当月20日前,或在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
(五)排污费征收票据管理 排污费征收人员在排污者按《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或者《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缴纳排污费后,按规定向排污者开具江苏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排污费征收票据应当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后1个工作日内开具。
(六)排污费解缴入库 市环保局财务人员在排污者按《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或者《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缴纳排污费后,按规定将排污费缴入地方国库。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每月按时解缴入库。
第七条 缓缴排污费或减免排污费的条件及审查程序:
(一)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排污者,同时将批准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予以公告并注明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
、物价局、环保局书面申请减免排污费。市环保局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申请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物价局在收到市环保局审核意见后应在30日内会同市环保局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排污者,同时将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予以公告并注明批准减免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八条 排污者未依法按是履行缴纳排污费的,应当限期缴纳。排污费征收人员对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的,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或者区环保局局长批准后下达排污者。
排污费限期缴纳时限为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排污费之日起15日内。
与美同行作文 第九条 排污者拒缴排污费的,应当依法查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后仍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应当依法立案严肃查处。
立案查处时限: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后排污者仍逾期未缴纳排污费之日起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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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费征收相关人员在征收排污费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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