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接二连三造句【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6.03.17
【字 号】湘环发[2006]24号
环境保护费
【施行日期】2006.03.17
最简单感谢老师的话语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湘环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红旗飘飘串词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我省将全面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管理体制,为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平稳过渡到新的收费体制,现将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政策。2006年1月1日起,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含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排污者的排污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背排污费属地征收政策,擅自改变征收体制。
  二、2006年3月30日前,各地应完成排污费属地征收权限的下放和交接工作。交接时,要做好下放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排污费征收台账等资料的移交。
  排污费实行属地征收之后,下放的中央、省、市属排污单位,应当服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环境保护的有关责任。电脑内存
  三、区环境保护局未上收市环境保护局垂直管理的,要做好区环境环保局排污收费的委托征收工作,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并报送本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湘西自治州辖区内执行属地征收体制的具体方案,由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州情况决定。
  四、手机图片加密下放的中央、省、市属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定。2008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核定后的数据,必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方可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五、对列入湘西大开发区域的县(市)、全国和省级贫困的县以及其他特别贫困且辖区内没有中央、省、市属排污单位的县(市),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在严格按照规定的20%上缴比例解缴到省排污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拟原则上给予全额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省局将会同省财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排污收费要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征收排污者的排污费。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使用“湖南省排污收费管理系统”管理软件,于每季终了后的20日内,逐级上报本季排污费征收情况,并作出书面说明。
  七、各级环境保护局要抓紧做好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的各项工作,充实征收、监测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和仪器设备,搞好属地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进一步理顺与财政、物价部门及排污单位的关系,设立排污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
  接收下放中央、省属、市、州属排污单位的县(市)级环境保护局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尽快熟悉下放排污单位的生产管理、工艺流程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排污费征收台账和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努力搞好基础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严格执法和征收工作,规范办事程序。
  八、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对在排污费征收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上收排污收费权;对排污费少征、不征及擅自减免排污者排污费问题严重的,由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对隐瞒、截留、挪用排污费,改变排污费上缴性质,
私设收费过渡帐户和多头开户,虚开、冒领排污收费票据等违反排污收费政策、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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