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规定
建设项⽬总投资及其他费⽤项⽬组成规定
建设项⽬总投资及其他费⽤项⽬组成规定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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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第⼀章总则---------------------------------------- 3
第⼆章建设项⽬总投资组成--------------------------- 3 第三章⼯程建设其他费⽤组成------------------------- 5 第四章附则----------------------------------------10
附件⼀建设项⽬总投资组成表-------------------------11
附件⼆⼯程建设其他费⽤参考计算⽅法------------------12
建设项⽬总投资及其他费⽤项⽬组成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投资,规范建设项⽬投资估算和概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总投资及其他费⽤项⽬组成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基本建设新建和改扩建项⽬,是编制与管理建设项⽬可⾏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指导性依据。外商投资的建设项⽬总投资及其他费⽤项⽬组成可参考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列出了建设项⽬通常发⽣的费⽤项⽬。在编制建设项⽬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建设项⽬不发⽣的费⽤项⽬不计取。
第四条本规定对建设项⽬的费⽤项⽬组成做了适当简化和费⽤归并,以⽅便投资估算和概算的编制与管理。但建设项⽬的费⽤核算仍应按有关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执⾏。
第⼆章建设项⽬总投资组成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设项⽬经济评价⽅法与参数》、《企业会计制度》、《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等规定,规定了建设项⽬总投资的组成。
第六条建设项⽬总投资组成的费⽤项⽬划分,考虑了可⾏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的衔接,并可满⾜建设项⽬经济评价的费⽤划分需要。
第七条建设项⽬总投资组成表,见附件⼀。建设项⽬可⾏性研究阶段的“建设项⽬报批总投资”应与建设项⽬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概算总投资”⼝径⼀致。
第⼋条建设项⽬总投资由以下项⽬组成:
⼀、建设投资:是指⽤于建设项⽬的全部⼯程费⽤、⼯程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之和。
建设投资由⼯程费⽤(建筑⼯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程费)、⼯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组成。
⼆、建设期利息:是指建设项⽬贷款在建设期内发⽣并应计⼊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等财务费⽤。
三、固定资产投资⽅向调节税:是指国家为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投资⽅向、调整投资结构⽽征收的投资⽅向调整税⾦。已暂停征收。
四、铺底流动资⾦:是指⽣产经营性建设项⽬为保证投产后正常的⽣产营运所需、并在项⽬资本⾦中的⾃有流动资⾦。⾮⽣产经营性建设项⽬不列铺底流动资⾦。
铺底流动资⾦⼀般占流动资⾦的30%,其余70%流动资⾦可申请短期贷款。
第九条项⽬资本⾦是指在建设项⽬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建设项⽬来说是⾮债务性资⾦。建设项⽬必须⾸先落实资本⾦才能进⾏建设。
项⽬资本⾦由建设投资乘以资本⾦规定⽐例与铺底流动资⾦之和组成。
第⼗条建设项⽬总投资的各项费⽤按资产属性分别形成固定资产、⽆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递延资产)。项⽬可⾏性研究阶段可按资产类别简化归并后进⾏经济评价。
第三章⼯程建设其他费⽤组成
第⼗⼀条⼯程建设其他费⽤是指应在建设项⽬的建设投资中开⽀的固定资产其他费⽤、⽆形资产费⽤和其他资产费⽤(递延资产)。
第⼗⼆条固定资产其他费⽤
⼀、建设管理费
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筹建开始直⾄⼯程竣⼯验收合格或交付使⽤为⽌发⽣的项⽬建设管理费⽤。费⽤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发⽣的管理性质的开⽀。包括:⼯作⼈员⼯资、⼯资性补贴、施⼯现场津贴、职⼯福利费、住房基⾦、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具⽤具使⽤费、固定资产使⽤费、必要的办公
及⽣活⽤品购置费、必要的通讯设备及交通⼯具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产⼯⼈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设计审查费、⼯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完⼯清理费、竣⼯验收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
(⼆)⼯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程监理单位实施⼯程监理的费⽤。
(三)⼯程质量监督费:是指⼯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程质量⽽收取的费⽤。
⼆、建设⽤地费
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征⽤⼟地或租⽤⼟地应⽀付的费⽤。
(⼀)⼟地征⽤及补偿费:经营性建设项⽬通过出让⽅式购置的⼟地使⽤权(或建设项⽬通过划拨⽅式取得⽆限期的⼟地使⽤权)⽽⽀付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补偿费、⼟地登记管理费等;⾏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通过出让⽅式取得⼟地使⽤权⽽⽀付的出让⾦;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的⼟地复垦费⽤和⼟地损失补偿费⽤;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
(⼆)征⽤耕地按规定⼀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税;征⽤城镇⼟地在建设期间按规定每年缴纳的城镇⼟地使⽤税;征⽤城市郊区菜地按规定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三)建设单位租⽤建设项⽬⼟地使⽤权在建设期⽀付的租地费⽤。
三、可⾏性研究费
是指在建设项⽬前期⼯作中,编制和评估项⽬建议书(或预可⾏性研究报告)、可⾏性研究报告所需的费⽤。
四、研究试验费
是指为本建设项⽬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等进⾏必要的研究试验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试验、验证所需的费⽤。
五、勘察设计费
是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程⽔⽂地质勘察、⼯程设计所发⽣的各项费⽤。包括:⼯程勘察
费、初步设计费(基础设计费)、施⼯图设计费(详细设计费)、设计模型制作费。
六、环境影响评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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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为全⾯、详细评价本建设项⽬对环境可能产⽣的污染或造成的重⼤影响所需的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纲)、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所需的费⽤。
七、劳动安全卫⽣评价费
是指按照劳动部《建设项⽬(⼯程)劳动安全卫⽣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程)劳动安全卫⽣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的劳动安全卫⽣技术和管理对策所需的费⽤。包括编制建设项⽬劳动安全卫⽣预评价⼤纲和劳动安全卫⽣预评价报告书以及为编制上述⽂件所进⾏的⼯
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所需费⽤。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是指建设场地准备费和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 场地准备费是指建设项⽬为达到⼯程开⼯条件所发⽣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建设的设施进⾏拆除清理的费⽤。
(⼆)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施⼯建设需要⽽供到场地界区的、未列⼊⼯程费⽤的临时⽔、电、路、讯、⽓等其他⼯程费⽤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以及施⼯期间专⽤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九、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是指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的未计⼊设备费的费⽤,内容包括:
(⼀)引进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
(⼆)出国⼈员费⽤:包括买⽅⼈员出国设计联络、出国考察、联合设计、监造、培训等所发⽣的旅费、⽣活费等;
(三)来华⼈员费⽤:包括卖⽅来华⼯程技术⼈员的现场办公费⽤、往返现场交通费⽤、接待费⽤等;
(四)银⾏担保及承诺费:指引进项⽬由国内外⾦融机构出⾯承担风险和责任担保所发⽣的费⽤,以及⽀付贷款机构的承诺费⽤。
⼗、⼯程保险费
是指建设项⽬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对建筑⼯程、安装⼯程、机器设备和⼈⾝安全进⾏投保⽽发⽣的保险费⽤。包括建筑安装⼯程⼀切险、引进设备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等。
⼗⼀、联合试运转费
是指新建项⽬或新增加⽣产能⼒的⼯程,在交付⽣产前按照批准的设计⽂件所规定的⼯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整个⽣产线或装置的负荷联合试运转或局部联动试车所发⽣的费⽤净⽀出(试运转⽀出⼤于收⼊的差额部分费⽤)。试运转⽀出包括试运转所需原材料、燃料及动⼒消耗、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消耗、⼯具⽤具使⽤费、机械使⽤费、保险⾦、施⼯单位参加试运转⼈员⼯资、以及专家指导费等;试运转收⼊包括试运转期间的产品销售收⼊和其他收⼊。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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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费是指在施⼯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容器、压⼒管道、消防设备、燃⽓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监察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安全检验,应由建设项⽬⽀付的、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
⼗三、市政公⽤设施费
是指使⽤市政公⽤设施的建设项⽬,按照项⽬所在地省⼀级⼈民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或缴纳的市政公⽤
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绿化⼯程补偿费⽤。
第⼗三条⽆形资产费⽤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费
费⽤内容包括:
(⼀)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引进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费和技术保密费;
(⼆)国内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费⽤;
(三)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等。
第⼗四条其他资产费⽤(递延资产)
⼀、⽣产准备及开办费
是指建设项⽬为保证正常⽣产(或营业、使⽤)⽽发⽣的⼈员培训费、提前进⼚费以及投产使⽤必备的⽣产办公、⽣活家具⽤具及⼯器具等购置费⽤。包括:
(⼀)⼈员培训费及提前进⼚费:⾃⾏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的⼈员⼯资、⼯资性补贴、职⼯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学习资料费等;
(⼆)为保证初期正常⽣产(或营业、使⽤)所必需的⽣产办公、⽣活家具⽤具购置费;
(三)为保证初期正常⽣产(或营业、使⽤)必需的第⼀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产⼯具、器具、⽤具购置费。不包括备品备件费。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般建设项⽬很少发⽣或⼀些具有明显⾏业特征的⼯程建设其他费⽤项⽬,如移民安置费、⽔资源费、⽔⼟保持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河道占⽤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航道维护费、植被恢复费、种质检测费、引种测试费等,各省(市、⾃治区)、各部门可在实施办法中补充或具体项⽬发⽣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列⼊。
第⼗六条本规定附件⼆给出了“⼯程建设其他费⽤参考计算⽅法”。
第⼗七条建设项⽬总投资组成中的建筑安装⼯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等参照各省(市、⾃治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感恩节话语第⼗⼋条各省(市、⾃治区)、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并结合本省(市、⾃治区)和本部门建设项⽬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条本规定⾃年⽉⽇起施⾏。
附件⼀:
建设项⽬总投资组成表
附件⼆:
⼯程建设其他费⽤参考计算⽅法
⼀、固定资产其他费⽤
(⼀)建设管理费
1、以建设投资中的⼯程费⽤为基数乘以建设管理费率计算
建设管理费= ⼯程费⽤×建设管理费费率
2、由于⼯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程建设技术服务,属建设管理范畴。如采⽤监理,建设单位部分管理⼯作量转移⾄监理单位。监理费应根据委托的监理⼯作范围和监理深度在监理合同中商定或按当地或所属⾏业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3、如建设管理采⽤⼯程总承包⽅式,其总包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总包⼯作范围在合同中商定、从建设管理费中⽀出。
4、改扩建项⽬的建设管理费率应⽐新建项⽬适当降低。
5、建设项⽬按批准的设计⽂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业项⽬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按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期能够正常⽣产合格产品,⾮⼯业项⽬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产或使⽤。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验收⼿续的建设项⽬,视同项⽬已交付⽣产,其费⽤不得从基建投资中⽀付,所实现的收⼊作为⽣产经营收⼊,不再作为基建收⼊。
(⼆)建设⽤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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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征⽤建设⽤地⾯积、临时⽤地⾯积,按建设项⽬所在省(市、⾃治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地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税、城镇⼟地使⽤税标准计算。
2、建设⽤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3、建设项⽬采⽤“长租短付”⽅式租⽤⼟地使⽤权,在建设期间⽀付的租地费⽤计⼊建设⽤地费,在⽣产经营期间⽀付的⼟地使⽤费应进⼊营运成本中核算。
(三)可⾏性研究费
1、依据前期研究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
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规定计算。
2、编制预可⾏性研究报告参照编制项⽬建议书收费标准并可适当调增。
(四)研究试验费
1、按照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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