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财建[2003]71莫吉托周杰伦歌词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3.06.27 
qq签名【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军人家属免费医疗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3]71号)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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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费第三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横幅标语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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