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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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的责任机制
作者:邹文锋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2
一公顷等于几亩        本文主要从有限合伙的责任机制出发,探讨了有限合伙企业责任风险的转移与有限责任的控制两方面内容。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对 有限合伙 责任 风险 控制
        20068男孩青春期教育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最大特是在该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内容。
        一、有限合伙责任机制
        在有限合伙的责任分配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这也正凸显出有限合伙在制度上的优势:其兼采了普通合伙的人合因素和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因此,有限合伙必然会成为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首选的组织形式。
        但是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是有条件限制的,即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制企业内部的责任分担机制是符合其有限合伙的性质的,这也印证了法律上权利与责任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合伙人制二、责任风险的转移与控制分析
        (一)责任风险转移
        有限合伙企业中,虽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但对有限合伙人却没法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本由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就因法律的价值选择而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这本身就是立法风险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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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规定较宽松。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的实现造成影响。
        2、责任类型方面
        有限合伙的成立,就其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而言,便形成了三种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类型:合伙企业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所承担的责任、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所承担的有限责任。由于其责任类型的不同,债权人对其责任的追究顺序的选择,即蕴涵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如果有限合伙人用以承担有限责任的取回财产,由于某种原因不存在或消灭,其责任该如何承担,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便进一步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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