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协议书范本
普通合伙协议书范本
在⽇常的⽣活⼯作中我们知道,要和他⼈⼀起合作经营的时候,简单的合伙的话也是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的,避免以后发⽣纠纷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协商⼀致、以书⾯形式订⽴的合伙企业的契约。那么,普通合伙协议书是怎样的?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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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效之⽇起,即对全体合伙⼈具有约束⼒。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制>韩国偶像剧排行榜第六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的⼈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的缺陷,实现⼀⽅在⼀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决定之⽇起⼗五⽇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伙⼈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企业由个普通合伙⼈共同出资设⽴,其中⾃然⼈合伙⼈个,法⼈合伙⼈个,其他组织合伙⼈个。(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五章合伙⼈的出资⽅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条合伙⼈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式为全体合伙⼈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协商确定。以⾮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于年⽉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式、缴付期限如下: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例出资⽅式缴付期限
(注:出资⽅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如何自动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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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全体合伙⼈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决定之⽇起⼗五⽇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式
第⼗⼀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按照实缴出资⽐例分配、分担。每年结算⼀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
第⼗⼆条委托个合伙⼈(作为合伙⼈的法⼈、其他组织执⾏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合伙事务,其执⾏合伙事务所产⽣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的费⽤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不再执⾏合伙事务。执⾏事务合伙⼈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报告事务执⾏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合伙事务的合伙⼈有权监督执⾏事务合伙⼈执⾏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合伙事务的合伙⼈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的决定执⾏事务的,其他合伙⼈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条:合伙⼈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合伙⼈⼀⼈⼀票并经全体合伙⼈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使表决权)。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以外的⼈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五条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同意除外)。合伙⼈不得⾃营或者同他⼈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致同意,其⾏为⽆效,由此给善意第三⼈造成损失的,由⾏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伙⼈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向合伙⼈以外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
⼈民法院强制执⾏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合伙事务的合伙⼈应当通知全体合伙⼈,其他合伙⼈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未购买,⼜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的,应当为该合伙⼈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章⼊伙与退伙
第⼗七条新合伙⼈⼊伙,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书⾯⼊伙协议。⼊伙的新合伙⼈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对⼊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订⽴⼊伙协议时,原合伙⼈应当向新合伙⼈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合伙⼈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致同意;
(三)发⽣合伙⼈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合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通知其他合伙⼈。
第⼆⼗条合伙⼈违反本协议第⼗⼋条、第⼗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条合伙⼈有下列情形之⼀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的⾃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丧失偿债能⼒;
(三)作为合伙⼈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必须具有相关资格⽽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民法院强制执⾏。
合伙⼈被依法认定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经其他合伙⼈⼀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未能⼀致同意的,该⽆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合伙⼈退伙。
第⼆⼗⼆条合伙⼈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他合伙⼈⼀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出资义务;光遇怎么玩
(⼆)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为;
(四)发⽣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通知被除名⼈。被除名⼈接到除名通知之⽇,除名⽣效,被除名⼈退伙。
被除名⼈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接到除名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合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的继承⼈退还被继承合伙⼈的财产份额:
(⼀)继承⼈不愿意成为合伙⼈;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该继承⼈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的其他情形。
合伙⼈的继承⼈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未能⼀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
第⼆⼗四条合伙⼈退伙,其他合伙⼈应当与该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结算,退还退伙⼈的财产份额。退伙⼈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结算。退伙⼈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条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合伙⼈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应当按照实缴出资⽐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六条合伙⼈对合伙事项发⽣争议,实⾏合伙⼈⼀⼈⼀票并经全体合伙⼈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决定解散;
(四)合伙⼈已不具备法定⼈数满三⼗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的已经实现或者⽆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进⾏清算。清算⼈可以全体合伙⼈担任;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五⽇内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清算⼈⾃被确定之⽇起⼗⽇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并于六⼗⽇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在清算期间执⾏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付清算费⽤和职⼯⼯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按照实缴出资⽐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或者由部分合伙⼈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签名、盖章后,在⼗五⽇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伙⼈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始得执⾏的事务擅⾃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合伙⼈执⾏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变更,执⾏合伙事务的合
伙⼈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或者善意第三⼈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不具有事务执⾏权的合伙⼈擅⾃执⾏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合伙⼈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三条清算⼈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遗漏的,由此产⽣的费⽤和损失,由清算⼈承担和赔偿。
合伙⼈签字:
签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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