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复习题
期末复习题
1、 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银行汇票
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它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 商业汇票:
    宋茜电视剧作品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它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根据汇票承兑人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主要是针对商业汇票而言的。
-- 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
票。
--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过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使汇票的信用基础由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
2.支票的种类
1)根据收款人抬头划分
记名支票,指注明收款人姓名的支票。无记名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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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国外的情况)
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普通支票
3)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国内的情况)
现金支票(可以提现和转账)。转账支票。
4)保兑支票
  保兑支票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如果付款行对支票进行了保付,就是承担了绝对付款的责任,从而使持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获得支付。
(5)银行支票
银行支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并由银行任付款人的支票。
3.汇票的背书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  它包括签名和交付两个动作。
  并不是所有票据都能背书转让,对于限制性抬头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不可以背书转让的,而对于“来人抬头”票据,不需背书即可转让。因此,背书转让的只适用于指示性抬头票据。
导游证在哪里报考(1)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又称为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记名背书的特点是背书内容完整、全
面,包括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日期等。
  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它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背书。 经过无记名背书的票据,受让人可以继续转让。
2)限制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限制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指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限制背书的票据仍可由被背书人进一步转让,但原背书人即作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有条件背书,是指对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附加了前提条件的背书。对有条件背书的受让人而言,在行使票据权利或再将票据背书转让时,他可以不理会前手附加的条件。 
4.保兑行的责任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经保兑后,如需修改,必须得到保兑行的同意。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保兑,若不同意保兑,必须赶快将此
情况通知开证行或受益人;如果保兑行同意信用证修改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如果保兑行只同意对同一修改书中的部分内容加具保兑,这种同意无任何效力。
在单证相符条件下,保兑行与开证行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
保兑行有权拒收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受益人声明这一态度。
5.付款行的责任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异地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是付款信用证下执行付款的银行。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即拒付,但一旦验单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开证行收到付款行寄来的单据发现不符点并拒付,付款行就得自负其责,必要时可自行提货并转卖,所受损失自己承担。有时付款行根据开证行指示不必验单,只凭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按信用证要求付款,此时付款行对受益人也无追索权。
   
         
 


1. 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
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
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2. 票汇的特点
    1)票汇取款灵活。
    (2票汇中的汇票可代替现金流通。
    3)票汇是由汇款人自己将汇票寄给收款人或自己携带出国,并根据收款人的方便,在有效期内随时到银行取款。
    4)票汇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是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自取。
5)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
6)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的佣金、回扣、寄售货款、小型样品与样机、展品出售和索赔等款项的支付,常常采取票汇方式汇付。
3.汇款结算的特点:
  1)风险大
    汇款结算的基础是商业信用,买卖双方能否顺利拿到货款和货物,取决于双方的信誉。银行处于简单受委托的地位。
    (2)资金负担不平衡
    货到付款,完全由出口方承担资金,如预付货款,资金完全由买方承担。并且在汇款结算过程中,进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得到贸易融资。
  3)结算简单、迅速、费用低
    汇款结算有简单、迅速、费用低的优点。如买卖双方能互相信任,汇款借算应该是理想的结算方式。
    总之,因为当前的国际市场是买方市场,一般采用货到付款而不用预付货款,资金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所以,这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4.支票的特点
    1)支票出票人应具备一定条件。
    (1)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即在银行要有存款。
    (2)要与存款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定,即存款银行要同意存款人使用支票。
    (3)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支票不能像汇票和本  票一样由出票人自制。
  2)支票为见票即付。支票都是即期付款,支票没有远期,因而也不需办理承兑手续。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都是主义务人,但保付支票除外, 主义务人为保付银行。
5. 汇票的主要作用
    首先是结算工具,主要是用于国际汇款,通过签发银行汇票来转移资金,以及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中出口商签发汇票来收款。
    其次是信贷工具,首先厂商以进出口贸易为背景而出具商业汇票,这种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很容易贴现,是进出口融资的重要工具,他还能以跟单汇票作抵押而从银行融资。
6.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的特点:
    ①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的目的是给进口商一段时间以准备或筹集资金。
    ②进口商应先予承兑。
在代收行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先予承兑,承兑后的汇票及单据由代收行收回。
    ③到期付款赎单。
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代收行应向进口商作付款提示,进口商应予付款,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即交单。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
7.信托收据的特点
    第一,在进口商付款赎回信托收据之前,单据、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
    第二,进口商只能以货主(出口商或代收行)的名义提货,将货物存仓;如果出售货  物,所得货款应如数存人银行(代收行),以便汇票到期时支付货款。
    第三,如果代收行因借出单据而受到损失,进口商应负责赔偿。
    第四,代收行可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及货物。
可见,信托收据具有借据及保证书的双重性质。信托收据不仅适用于跟单托收,也可适用于信用证结算方式。
8. 对背信用证与原证的区别:   
      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略有变动  
    巧借姻缘天作合1)原证受益人是中间商,新证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
    2)原证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新证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中间商)   
    3)原证的开证行是进口地一家银行,新证开证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 
    4)新证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装运期缩短。
9.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播音主持艺考考什么(1)信用证性质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下原证与新证开证行都为同一家银行,转让行换开新证,但无保证付款的责任。对背信用证与其原证的开证行是两家银行,对背证与原证是互相独立的,两证的开证行都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业务性质与当事人关系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发生关系,首先是开证行在信用证内明确了可转让的性质,若第一受益人不能如期替换发票,转让行还可将第二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直寄给开证行索汇。
对背信用证下,对背证和原证是两笔独立的业务。对背证的原证是不可转让的,对背证开
证行不可能将对背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寄原证开证行索汇(对背证开证行为原证付款议付行)
10. 真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区别点:
真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相同点是其融资都是由远期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实现的。不过,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1)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不同。真远期信用证下信用证与合同的付款期限相同,都是远期付款;假远期信用证下信用证是远期付款,合同却是即期付款。
    2)贴息支付者不同。真远期信用证的融资者是受益人,贴息支付者也是受益人;假远期信用证的融资者是开证申请人,融资成本也由其承担
填空题
1.国际结算是指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相互之间,为了清算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的(  )。
2.现代国际结算的主要工具是(        )
3.记账贸易结算,也称为(        ) 。它是在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
4.推定交货原理的实质就是 (      ) ,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 ,常称为以单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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