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好举报人?法条依据来了!
如何保护好举报⼈?法条依据来了!
引⾔: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民众⼀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多数举报⼈都是勇于揭露阴暗⾯、积极反映⾝边问题的正义⼒量。举报信息⼀旦泄露,对于举报⼈⽽⾔意味着失信,其监督积极性将遭到重创,安全感荡然⽆存。
近年来,有很多举报⼈遭到威胁,甚⾄失去⾃由,每当有举报⼈遭到报复,在社会上都会引起较⼤反响。保护举报⼈是社会⼴泛关注的话题。举报⼈为打击违法犯罪⾏为提供线索来源,其重要性不⾔⽽喻。如何保护好举报⼈?
法条依据
宪法
第四⼗⼀条 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的违法失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什么叫本科一批二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法
第⼆百五⼗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申诉⼈、批评⼈、举报⼈实⾏报复陷害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蒙古族的服饰第四⼗九条 (证⼈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控告⼈、举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七一赞美党的经典句子最⾼⼈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条 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作⼈员违法犯罪⾏为,其⼈⾝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借⼝对公民的举报,进⾏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以各种借⼝和⼿段侵害举报⼈及其亲属、假想举报⼈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作⼈员滥⽤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实⾏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案侦查,追究责任⼈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条 确因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民检察院举报⼯作规定
第五⼗⼋条各级⼈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的⾏为。
第六⼗⼆条举报⼈向⼈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三条举报⼈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作单位等个⼈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特定的⼈员接触举报⼈及其近亲属;
(四)对举报⼈⼈⾝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四条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打击报复举报⼈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云南景点推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五条对举报⼈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监察法
第六⼗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检举⼈、证⼈或者监察⼈员进⾏报复陷害的;控告⼈、检举⼈、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作⼈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理。
感动签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百⼆⼗⼋条第⼀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部选拔任⽤、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泄露督导组交办线索致举报⼈遭报复,派出所所长,公安局长、所长、队长、民警全被处理,报复⼈被刑拘
7⽉13⽇,宁夏回族⾃治区扫⿊除恶专项⽃争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当地多家媒体发布的《关于对隆德县公安局有关⼲警打击报复举报⼈处理情况的通报》披露了上述情况。
通报介绍,中央扫⿊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宁夏督导期间,接到关于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涉嫌“保护伞”的举报线索。6⽉28⽇,中央扫⿊除恶第20督导组将举报线索转交隆德县公安局核查。隆德县公安局对举报线索没有认真核查,违规将举报⼈信息泄露给被举报⼈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并违规将举报⼈带到派出所进⾏询问,赵慧对举报⼈及其前来问询的⼉媳进⾏两次殴打,致使两名受害⼈住院。
通报称,这起事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中央督导组和⾃治区党委⾼度重视,要求迅速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员责任。经调查,举报⼈举报的打击报复情况属实。近⽇,固原市纪委对相关违纪⼈员进⾏了⽴案审查调查,固原市公安局对赵慧以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
经固原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隆德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安继海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
经固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队教导员、⼤队长于泳给予留党察看⼀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调离公安队伍;
给予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案件当事⼈)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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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队民警韩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公安队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队民警李麒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慧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拘留,依法进⾏处理。
⾃治区扫⿊除恶专项⽃争领导⼩组办公室指出,该案反映出隆德县公安机关对中央决策部署不重视,对中央督导组转办的线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为执法⼈员,⽬⽆党纪国法,殴打报复举报⼈,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举⼀反三,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督导组督办要求,有效保护举报⼈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的,尽快核查,⼀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站:
只要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查到底、严惩不贷,对“内⿁”坚决追责,真正让众敢于、愿于、乐于发挥对党员⼲部、公职⼈员违纪违法⾏为的监督作⽤。
编辑:相修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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