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省养⽼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第⼗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按⽉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个⼈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省城镇企业职⼯基本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后的基本⽣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从农村招⽤的使⽤期不满⼀年的和在本省企业⼯作的港澳台⼈员、外国籍⼈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基本养⽼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管理与基⾦管理分开、保障⽔平与社会⽣产⼒发展⽔平相适应的原则,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制度。基本养⽼保险基⾦由企业、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实⾏省级统筹,全省统⼀管理、统⼀调剂使⽤。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保险事业纳⼊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保险⼯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政管理⼯作,其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具体业务。
第⼆章基本养⽼保险费的缴纳
查询养老保险第⼋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商登记注册⼿续之⽇起三⼗⽇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登记⼿续。
第九条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和职⼯个⼈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上年度⽉平均总额的百分之⼆⼗缴纳;职⼯按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以下统称缴费⼯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九九⼋年起,职⼯个⼈缴费⽐例每两年提⾼⼀个百分点,直⾄百分之⼋。随着职⼯个⼈缴费⽐例的增长,企业缴费⽐例应当根据养⽼保险的实际承受能⼒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十月文案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以个⼈⾝份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第⼗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按⽉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个⼈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条职⼯缴费⼯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平均⼯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平均⼯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资基数,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职⼯缴费⼯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平均⼯资百分之六⼗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平均⼯资的百分之六
⼗作为缴费⼯资基数,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第⼗⼆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在税前列⽀;职⼯、城镇个体劳动者个⼈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依法不计⼊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实⾏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制度前,职⼯参加⼯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政部门审核
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年限。
第⼗四条职⼯、个⼈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企业分⽴、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的,应当⾃发⽣变动之⽇起三⼗⽇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
第⼗六条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缴和应缴纳的职⼯基本养⽼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河北工程大学是几本第⼗七条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的,在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应缴纳的职⼯基本养⽼保险费。
第⼗⼋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当地劳动⾏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保险费:
(⼀)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未发给职⼯⼯资(含⽣活费)的;
(⼆)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法正常⽣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民政府⼯商⾏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续的。
经劳动⾏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基本养⽼保险个⼈帐户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保险的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基本养⽼保险个⼈帐户。全省统⼀建⽴个⼈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九九六年⼀⽉⼀⽇,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员,从参加之⽇起建⽴个⼈帐户。
⼀九九五年⼗⼆⽉三⼗⼀⽇以前个⼈已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连同利息计⼊个⼈帐户。
第⼆⼗条职⼯基本养⽼保险个⼈帐户按本⼈缴费⼯资的百分之⼗⼀建⽴,其个⼈帐户储存额包括:
(⼀)职⼯个⼈缴纳的全部基本养⽼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的划⼊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保险个⼈帐户按本⼈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职⼯基本养⽼保险个⼈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以供查对。
第⼆⼗⼀条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保险个⼈帐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政部门每年参考银⾏同期城乡居民个⼈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第⼆⼗⼆条个⼈帐户储存额只能⽤于本⼈养⽼,不得提前⽀取。
第⼆⼗三条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员死亡后,基本养⽼保险费个⼈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按下列规定:
(⼀)职⼯死亡的,其基本养⽼保险费个⼈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法定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三)按⽉领取基本的退休⼈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帐户储存额中个⼈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四条职⼯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保险关系和个⼈帐户档案,不转移基⾦。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九九六年⼀⽉⼀⽇⾄⼀九九七年⼗⼆⽉三⼗⼀⽇个⼈帐户中个⼈缴费的本息及⼀九九⼋年⼀⽉⼀⽇以后
个⼈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巴黎圣母院大火原因第⼆⼗五条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保险费中断的,其个⼈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第四章基本养⽼⾦的⽀付
第⼆⼗六条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并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
第⼆⼗七条企业和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满⼗五年的,从职⼯办理退休⼿续次⽉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额发给基本养⽼⾦,直⾄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满⼗五年的,从到达职⼯法定退休年龄的次⽉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额发给基本养⽼⾦,直⾄死亡。
第⼆⼗⼋条⼀九九六年⼀⽉⼀⽇以后参加⼯作的职⼯和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帐户养⽼⾦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百分之⼆⼗;
(⼆)个⼈帐户养⽼⾦⽉标准为个⼈帐户储存额除以⼀百⼆⼗。
第⼆⼗九条⼀九九六年⼀⽉⼀⽇以后参加⼯作的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不满⼗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其个⼈帐户储存额⼀次性⽀付给本⼈,同时终⽌养⽼保险关系。
⼀九九六年⼀⽉⼀⽇以后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保险费不满⼗五年的,到达职⼯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本息⼀次性⽀付给本⼈,同时终⽌养⽼保险关系。
第三⼗条⼀九九五年⼗⼆⽉三⼗⼀⽇以前参加⼯作的职⼯或者参加养⽼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九九⼋年七⽉⼀⽇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在第⼆⼗⼋条规定的基础养⽼⾦和个⼈帐户养⽼⾦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和调节⾦。过渡性养⽼⾦和调节⾦的计算办法和
标准,由省⼈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
第三⼗⼀条建⽴基本养⽼⾦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员的⽣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九九⼋年六⽉三⼗⽇以前退休的⼈员,基本养⽼⾦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
第五章基本养⽼保险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三条基本养⽼保险基⾦必须专款专⽤,全部⽤于职⼯基本养⽼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也不得⽤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四条基本养⽼保险基⾦实⾏预决算管理。基本养⽼保险基⾦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执⾏。基本养⽼保险基⾦决算应当报同级⼈民政府审查。
第三⼗五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加强对基本养⽼保险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六条基本养⽼保险基⾦实⾏收缴和⽀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员⼆个⽉的⽀付费⽤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财政专户。存⼊财政专户的基⾦,按照银⾏同期城乡居民个⼈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基本养⽼保险基⾦。
第三⼗七条基本养⽼保险基⾦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保险基⾦不敷使⽤时,由政府财政予以⽀持。
第三⼗⼋条对基本养⽼保险基⾦实⾏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收⽀结余情况实⾏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保险基⾦管理收⽀情况实⾏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作所需经费,列⼊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企业、个⼈有权查询基本养⽼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付、结存情况,⼯会有权对企业的养⽼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发放等进⾏监督。企业应当每年⾄少向职⼯公布⼀次职⼯缴费情况,接受职⼯监督。
第四⼗⼀条劳动⾏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数、⼯资总额、企业和职⼯缴纳基
本养⽼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作⼈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为之⼀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和直接责任⼈给予⾏政处分;有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
(⼀)挪⽤、截留、侵占养⽼保险基⾦的;
(⼆)未将养⽼保险基⾦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养⽼保险基⾦专户的;
(三)⽤养⽼保险基⾦进⾏经营活动的;
(四)擅⾃改变企业和职⼯缴费基数或者缴费⽐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付基本养⽼保险⾦的;
(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保险⼯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三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续⽽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政
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政部门对企业处以⽉应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倍以上三倍以下;对企业负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个体劳动者处女神节霸气文案
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第四⼗四条对已参加基本养⽼保险,⽆故不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缴部分按⽇加收千分之⼆的滞纳⾦,并可以依法申请⼈民。
第四⼗五条企业瞒报⼯资总额、虚报职⼯⼈数,造成养⽼保险基⾦损失的;截留、挪⽤职⼯个⼈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和直接责任⼈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第四⼗六条退休⼈员或其他⼈员以违法⼿段获取基本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倍的。呼伦贝尔
第四⼗七条对单位⼆万元以上、对个⼈⼆千元以上的,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员依法执⾏职务未使⽤暴⼒、威胁⽅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九条当事⼈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给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条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基本养⽼保险参照执⾏本条例。
第五⼗⼆条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职⼯养⽼保险基⾦⾏业统筹的企业,纳⼊省级统筹后,与本条例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第五⼗三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问题,由省劳动⾏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四条本条例⾃公布之⽇起施⾏。
通过上述⼩编的介绍,相信⼤家对于陕西省养⽼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已经有了更进⼀步的认识。就⽬前⽽⾔,我国⼤多数居民都会为⾃⼰缴纳养⽼保险,并且成为很多新员⼯⼊职的必备条件之⼀,可见其重要性。⽂章中整理的的内容主要是针对陕西省的职⼯养⽼保险⽽进⾏的,希望对⼤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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