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4〕3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社办〔200436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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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2]1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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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养老保险费缴费数
那种笔记本散热器好>我国第一大河(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要统一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结余的原则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原已实行按双基数确定缴费比例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查询养老保险
(二) 强化基金的征缴,力争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三)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发布<四川省机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命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1999]5 )的规定,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
(四)严格社保基金帐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凡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帐户的,必须撤梢帐户;在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开设综合管理帐户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的,必须另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二、建立和规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依照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211日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号码目前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个人帐户记录参保人员本人200211日以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组成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计算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利率执行。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允许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职工死亡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基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实施参保管理信息申报制度,配备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查询卡,进一步理顺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关系。
三、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和基本养老金支付管理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不得自行放
宽退休条件,各单位要建立参保人员退休公示制度。
(二)参保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的1 /120(个人帐户基金发放完毕为止)。按规定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及补贴,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三)参保职工退休时,应将档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应同时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四)养老金的支付管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养老保险费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养老金支付的需要。
四、依法招聘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招聘人员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招聘人员由聘用单位为其统一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并纳入所在单位的
缴费基数缴费,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20022月底以前依法招聘的人员,目前仍在聘用的,从20023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31日后招聘的人员,从聘用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参保之日起计算,不间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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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招聘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依法招聘人员中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转移养老保检关系,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五、受刑事处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六、妥善解决撤销、重组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2114号)的规定办理。企业单位转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合并或资产重组的,原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养老金。如交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应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离退休人员现行月发放养老金金额为基数,计算10年发放总额所需养老金,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预缴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其余相关待遇仍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川人发[1995]21号文件委托各地代管的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加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相应养老保险。
七、进一步加快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建设
(一)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的总目标,加快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三年、五年规划,确保按期实现市、州与省厅数据中
心的联网。
(二)各地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的办公、通讯、交通问题和保证正常办公、业务经费开支需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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