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22
【字 号】浙政发[2009]62号
【施行日期】2009.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9〕62号)手工教师节礼物简单好看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总体安排,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保险公司开门红口号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总体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低水平起步
、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全面启动,各市都要确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或省试点;已经先行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市、区)要抓紧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准备。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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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股东合作协议书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两
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对五至六档地区,如纳入国家或省试点,省财政按国家实际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给予补助。
  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缴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查询养老保险
  (三)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领取条件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附后。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nba2k13按键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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