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郭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所,身份证号码:。电话:。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汽车底盘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电话:。
中国十大温泉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请求判令
597分能上985吗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准予原告行使涤除权,代被告郭XX向第三人偿还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号房屋(以下简称11406号房屋)抵押贷款及利息,第三人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三、从被告房价款中扣除原告代为清偿第三人的贷款本息和2万元定金、物业费6831元。
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100118013-1-7-11406号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原告王XX名下。
五、被告付给原告违约金5万元。
六、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7日,经西安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郭XX,乙方(买受人)王XX。合同约定:第一条房
屋基本情況(一)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为: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魏玛公馆7号楼1单元1406。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26层,其中地上26层,地下0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13层,产权证明所载建筑面积共48.66平方米,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一)该房屋所有权/不动产产权证证号
为:X,共有权权证号为:X。填发单位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下列选项中哪种情形: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抵押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13日,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甲方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甲方最迟应于2018年01月31日前办理完毕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一)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小写:445000元),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三)乙方的付款方式为:贷款。关于购房款的约定和具体支付方式的约定为:1、定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小写)20000元,乙方支付房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房屋成交总价的一部分(1)乙方于2017年12月27日将第一笔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自行划转的方式支付甲方。2、购房款/首付款:(1)乙方于银行批贷后3个工作日,将第一笔购房款/首付款115000元以建委监管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甲方。3、贷款:乙方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乙方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10000元整。甲乙双方应于网签后3个工作日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该部分款项由贷款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划转至建委监管帐户。就上述以建委监管帐户划转的资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交易房屋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且
日语的の乙方取得新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3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共同前往相关机构办理该部分资金的放款手续。第六条房屋的交付:甲方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交房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第八条权属转移登记:(一)甲、乙双方应于资金监管后3个工作日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
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与乙方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四条:其他约定:3.资金监管时,业主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打到房管局监管账户里。其它合同条款,详见合同文本。甲方郭XX、乙方王XX,分别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及附属设施清单落款处签名捺指印。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定金20000元。2018年2月7日,房屋管理行政机关给予原、被告办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号:C18005153。2018年4月19日,被告郭XX给原告出具书面声明,内容有:郭XX因个人原因,导致过户手续拖延时间过长。特此声明,允许原告在2018年4月19日以后进行装修,并于此日,进行物业交接。2018年5月4日,原、被告及居间方共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2018年6月24日,交付2012年至2014年暖气运维费、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理费2757.9元,原告交付2015年至2018年的暖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费3599元,原告交付2012年至2014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费474元,原告还交付25元办理门禁卡。
原告向物业公司交付2000元、1000元共计3000元的装修押金。2018年5月16日,原告与陕西圣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对房屋进行装修。
被告不履行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不把收取的2万元定金打到房管局监管账户里,2018年5月30日,原告只得将第一笔购房款款115000元连同被告应交的2万元定金合计135000元汇入资金管理帐户。
2013年5月20日,被告以11406号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担保债权数额23万元。原告备齐银行贷款资料,由于被告不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致使原告申请的银行贷款不能放贷。原告及居间方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房屋按揭贷款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致使合同其他内容不能如约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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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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