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女性
者:郭松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清代著名文学家方苞在《岩镇曹氏女妇贞烈传序》中说:尝考正史及天下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周、秦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注:《方苞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230页。)。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自宋以后,随着程朱理学成为官方哲学,它所宣传的那套夫为妻纲的道德说教,也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步,反映在婚姻关系上,便有火爆狼夫从一而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种种奇谈怪论。为了配合这种论调,由皇帝带头,旌表节妇贞女。各级政府和地方乡绅也层层配合,紧相呼应,并愈演愈烈;到了清代,贞节二字便成了规范妇女人伦之大,风化之美的最高准则了。(注:魏象枢:《寒松堂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29页。)
    清朝政府旌表节妇的活动,从顺治初年即已开始。元年(公元1644)七月,顺天府督学御史曹溶向摄政王多尔衮上谕,要求按明朝旧制褒扬节孝,恤其子孙,旌其门风,以励风节(注:《清世祖实录》卷6,第23页。)。据《明会典》载:凡民间寡妇三十岁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节者,属旌表之列。(注:万历《明会典》卷79。)按明旧制,就是照
着《明会典》的标准进行表彰。在得到清廷认可后,曹溶于次年十一月申报了直隶境内年轻守节的李端氏等10名节妇名单。(注:《清世祖实录》卷21,第2122页。)接着其他官员也陆续有所呈报。为了表示对旌表活动的重视,清廷从顺治四年(公元1647)起,每到节庆日发布恩诏,都加入了要地方有司注意咨访节妇的内容(注:《清世祖实录》卷33,第12页;卷41,第15页;卷53,第15页;卷108,第13页。);又规定:受旌者除政府给银建坊外,还可赈给米粮。(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3,第1011页。)后来又一度规定民人之妇自二十岁守节至四十岁,亦可准予旌表。(注:《清世祖实录》卷137,第21页。)
    根据《清实录》的记载,从顺治九年(公元1652)起到十八年(公元1661)的10年里,共旌表节妇403人,烈妇175人,两者相加,年平均57.8人(节妇年平均40.3人)(注:顺治九年以前,各省虽不断上报节妇、烈妇,但都只说章下有司,结果如何,未见下文。自顺治九年起,才有正式批复,下旨给银建坊,所以,我们也从这一年开始,计算旌表节妇的人数,以下有关节妇的统计数字,均摘自各朝实录,不再一一列注。)康熙一朝共61年,旌表节妇总数4822人,年平均79人。其中的烈妇、烈女,因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五月下诏,以人命重大,轻生从死事属反常,对夫(聘夫)死妇人随之自殉,实行
永永严禁(注:《清圣祖实录》卷135,第16页。),故停止年终汇集题拟,但至二十七年止,上报烈妇也有239人。
    雍正帝胤zhnē继位后,对表彰贞节更不遗余力。他先是下诏责备直省大吏对此往往视为具文,并未广咨远访,致山村僻壤,贫寒耕织之人轻为沮抑(注:《清世宗实录》卷4,第1314页。)。接着他又批准了礼部遵旨议奏的,若节妇年逾四十身故者,守节已历十五载以上,亦应予旌的定例(注:《清世宗实录》卷12,第9页。)。这比先前确定的条文,在尺度上又放松了一步,从而使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节妇受旌人数达到9995人,年平均769人,约相当康熙年间平均旌表数的9倍多。乾隆时,受旌节妇的人数仍继续增长。在头十几年里,年旌表人数少则千余,多的达两千几百人,截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累计总数32521人,年平均2323人。有的像江苏省,岁上报至二百余人,以至节孝祠中几无可容致祭之位。由于人数增加太快,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江苏巡抚雅尔哈善上疏提议:各省题旌时应加区别:一类是果系节而兼孝,或能教子成立,或贫无依倚,艰苦自守,或毁形自矢,百折不回,奇节卓著,非寻常可比者,请旨特为建坊,入祠致祭;另一类只循分守节以老者,准其汇题入祀,不另建坊(注:《清史列传》卷22,《觉罗雅尔哈善》。)。经礼部等有关部门的讨论、奉旨批准,同意了雅尔哈善的疏
请。从此,除少数事迹突出者外,多数采取于祠内统一建碑陆续刻名,同时载入本州县志书的办法加以旌表,至于建坊和设位奉祀,就免去了。(注:《清高宗实录》卷344,第1112页。)尽管如此,乾隆十五年至六十年(公元1750乾隆是雍正的第几个儿子~1795)的46年间,由朝廷旌表的仍有33679人,年平均732人。嘉庆一代(公元17961820),较之乾隆时旌表人数又有所增加,在统共25年里,批准了29179人,年平均1167人。
    道光四年(公元1824),因安徽省全椒县民妇王杨氏守节13年身故,按照成例尚缺两年,无法请旌。礼部援引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题准的旌表已故贞女不拘年限的定制,请求稍加变通。于是,凡已故节妇只要待满十年,非其节之有亏者,均可取得旌表资格。(注:《清宣宗实录》卷75,第26页;《道光礼部则例》卷48,第11页。)到了同治十年(公元1871)又定:嗣后孀妇守节至六年以上身故者,一体旌表(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4,第24页。)。由于旌表的标准不断放松,每年请旌的人数也在急速增加,道光朝的三十年间(公元18211850),由朝廷批准建坊表彰的节妇多达93668人,年平均3122人。咸丰朝不包括《实录》所载采访贞节妇女23629人,以及七、八、九3年另载贞孝节烈妇女4804人,总数亦有77025人,年平均7002人。及至同治元年至十二年(公元18621873)的12年间,朝廷旌表节妇更增加至190040人,年平均15837人,其中最高
的同治十年(公元1871),竟有25347人。
    尽管清朝政府不遗余力地旌表节妇,但仍有很多人被拒之于外,特别自乾隆十五年实行两级旌表制度以后,矛盾就更突出了。钱泳《履园丛话》载:国家有旌表之例,觉罗雅公巡抚江苏,奏准不许滥冒,遂使陋巷穷嫠向隅饮泣。嘉道时著名学者姚鼐亦言:乾隆十五年礼部从江苏巡抚奏,以天下为节妇者众,不可尽予旌表,乃别定为格,如格者乃旌表。而女子之行,或出于人们所难能,不幸不及格,有终不予旌表者矣。(注:姚鼐:《惜抱轩全集》,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5960页。)据道光十年(公元1827)江苏有关当局报告,自道光元年起,几年内,仅武进、阳湖两县,一次就采访得应补旌表的贞孝节烈妇女3018口(注:《道光礼部则例》卷46,第1页。)。张符骧在《范家浅缪节妇待旌记》中,历举了他亲戚和周围所见的四个例子,说明有的节妇虽然守节已合年限,于例久宜旌表,但或以家贫故,壅于上闻;或以年远故,反逸之;也有因子贱无力赴告于有司,以至无法享受旌表之荣。(注:《依归草》卷3。)另一个叫赛@的也说:节妇请旌,在富饶者犹易托于有力之口,而贫@者往往泯灭而勿彰(注:《碑传集》卷152,《马节妇传》。)可见漏旌者远不在少数。至于因守节不够年限,或基于各种缘故与旌表不得沾边者,当然就更多了。
    旌表节妇,只不过是让寡妇为丈夫、为男子守贞从一所采取手段的一个方面,其他像不断的舆论灌输,以及还有许多烦不胜烦的劝惩措施,目的都是为了给妇女造成强大的压力。早在顺治十二年(公元1656)世祖福临在给一本专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内则衍义》序言中提出,要把守贞殉节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倡导。各级地方官员对此亦不遗余力,嘉庆时任湖南布政使的叶佩荪,推行保甲制度,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是向耐贫守节者周以布粟,表其门闾,使乡里争以为荣,愚民咸知劝善(注:徐栋:《保甲书》卷2,《饬行保甲》。)。又如龚景瀚建议于各乡设乡铎一员,每逢初一、十五,会同乡官,传集百姓讲解圣谕,并要听讲民众公举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素行为善者书之善册,进行表扬(注:《保甲书》卷3,《请设立乡官乡铎议。》)。各地的乡约乡规,也往往都要写进有关表彰节妇、烈女的条规(注:《保甲书》卷3,《请设立乡官乡铎议。》)。一些宗族组织亦不例外,如江西《临川孔氏家谱·家规》中有贞节孝义,千古垂芳,族长应加意访问,有年少孀居,不轻出闺门,举动礼法自闲,而能孝敬公姑,教子成人者,公举旌奖。(注:《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册,第50页。)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70)江苏宝应刘姓入谱条例中记载:女子适人而守节者并载无论妻妾守节,俱载,其题旌节孝,并为立传(注:乾隆《宝应刘氏家谱》,《谱例》。)。
浙江山阴徐氏家庭规定,嫠妇例旌而无力上请者,由族人代为请旌悬额马说原文(注:光绪《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2,《义庄条规》。)有的家庭还特别规定优恤措施,苏州范氏立章:寡妇守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之列,优加五斗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本族聘他姓女未成婚而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注:乾隆(苏州)《范氏家乘》卷15。)江苏苏州席氏孀妇赤贫为夫守节,虽在壮年,亦准给米,如有幼稚子女,照口发给,子壮其子停给,孀妇不停。趣味运动会比赛项目(注:光绪《唐氏世谱载记》卷12,《义庄条规》。)昆山王氏青年守寡,除给食米外,每月加增火费七折,制钱四钱,以资纺织(注:光绪(昆山)《琅琊王氏谱略》卷10,《义庄条规》。),等等。从乾隆时候起,在江南一带还陆续出现了由政府倡导、地方乡绅牵头经理的清节堂饮过风咽过沙是什么歌恤嫠会保节局等组织,这在开始主要出于救助贫困孀妇的需要,后来鉴于各地争醮逼醮褪黑素或越吃越失眠抢醮之风日盛一日,于是又注入了有关捍卫寡妇贞节的内容。(注:参见梁其姿:《清中后期慈善组织的儒生化——以清节堂为例》,《华夏文明与传世藏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在正面表彰的同时,统治者们也没有忘记贬低或丑诋再嫁妇女及所谓不贞者。根据《清
律》,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注:《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卷4,《户律婚姻》。)根据这一原则,儿子做官,推恩封赠父母,也不得及再醮之母。有人更进一步提出,凡娶再醮之妇而又无子者,止当以妾论(注:曹续祖:《再醮不得为继妻论》,《清朝经世文编》卷65。)。无独有偶、江苏《晋陵奚氏宗谱·义例志》中,就写着奚姓娶妻,若再醮来者,谱中就书侧室某氏,再嫁者竟然连当妻子的名分都给剥夺了。而光绪《苕溪吴氏家谱》干脆规定:娶孀妇不书。在如此风气影响下,因寡妇再嫁,竟影响到父母、兄弟、子侄间的关系。有一个读书人死了妻子,继娶某孀妇,婚后有感于两人身世,写了一首诗,其中有句云同是人间不幸人。他儿子读了后,大表不满,把改成字,成了同是天下不义人,用以谴责不能守贞的继母,同时也埋怨父亲不该续偶不讲对象(注:龚炜:《巢林笔谈》,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5页。)。有的妇女虽然后来表现良好,守节殉夫,但因前节有亏,是已醮妇,便再不得请旌。江苏阳湖县令某处理此案后,写了一首诗:分钗劈凤已联年,就义何妨晚概愆。鸠以换巢难择木,鹤经别调任更弦。也同豫让传千古,莫恨苏章有二天。究胜世间长乐老,几回生敬又生怜。
(注:钱泳:《履园丛话》,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35页。)诗中对此妇表示了既同情,
又格于义例不得不作此处理的感叹之情。由于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倡导和竭尽鼓噪之能事,在民间,青年失偶,或不能守,其姊妹多耻之(注:光绪《吴川县记》,卷2。)。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彼再嫁者,必加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毋令进宅,至穴墙乞路,跌足蒙头,儿鼓掌掷瓦石随之(注:康熙《休宁县志》,卷1。)的可怕场面。正是处于如此强大的政治舆论笼罩下,在清代,越来越多的妇女自觉不自觉、自愿不自愿地沦为从一不二信条下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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