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郭松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一
清代著名文学家方苞在《岩镇曹氏女妇贞烈传序》中说:“尝考正史及天下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周、秦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注:《方苞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230页。)。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自宋以后,随着程朱理学成为官方哲学,它所宣传的那套夫为妻纲的道德说教,也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步,反映在婚姻关系上,便有“火爆狼夫从一而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种种奇谈怪论。为了配合这种论调,由皇帝带头,旌表节妇贞女。各级政府和地方乡绅也层层配合,紧相呼应,并愈演愈烈;到了清代,“贞节”二字便成了规范妇女“人伦之大,风化之美”的最高准则了。(注:魏象枢:《寒松堂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29页。)
清代著名文学家方苞在《岩镇曹氏女妇贞烈传序》中说:“尝考正史及天下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周、秦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注:《方苞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230页。)。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自宋以后,随着程朱理学成为官方哲学,它所宣传的那套夫为妻纲的道德说教,也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步,反映在婚姻关系上,便有“火爆狼夫从一而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种种奇谈怪论。为了配合这种论调,由皇帝带头,旌表节妇贞女。各级政府和地方乡绅也层层配合,紧相呼应,并愈演愈烈;到了清代,“贞节”二字便成了规范妇女“人伦之大,风化之美”的最高准则了。(注:魏象枢:《寒松堂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29页。)
清朝政府旌表节妇的活动,从顺治初年即已开始。元年(公元1644)七月,顺天府督学御史曹溶向摄政王多尔衮上谕,要求按明朝旧制褒扬节孝,“恤其子孙,旌其门风,以励风节”(注:《清世祖实录》卷6,第2~3页。)。据《明会典》载:凡民间寡妇三十岁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节者,属旌表之列。(注:万历《明会典》卷79。)按明旧制,就是照
着《明会典》的标准进行表彰。在得到清廷认可后,曹溶于次年十一月申报了直隶境内年轻守节的李端氏等10名节妇名单。(注:《清世祖实录》卷21,第21~22页。)接着其他官员也陆续有所呈报。为了表示对旌表活动的重视,清廷从顺治四年(公元1647)起,每到节庆日发布“恩诏”,都加入了要地方有司注意咨访节妇的内容(注:《清世祖实录》卷33,第12页;卷41,第15页;卷53,第15页;卷108,第13页。);又规定:受旌者除政府给银建坊外,还可赈给米粮。(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3,第10~11页。)后来又一度规定民人之妇自二十岁守节至四十岁,亦可准予旌表。(注:《清世祖实录》卷137,第21页。)
根据《清实录》的记载,从顺治九年(公元1652)起到十八年(公元1661)的10年里,共旌表节妇403人,烈妇175人,两者相加,年平均57.8人(节妇年平均40.3人)(注:顺治九年以前,各省虽不断上报节妇、烈妇,但都只说“章下有司”,结果如何,未见下文。自顺治九年起,才有正式批复,下旨“给银建坊”,所以,我们也从这一年开始,计算旌表节妇的人数,以下有关节妇的统计数字,均摘自各朝实录,不再一一列注。)康熙一朝共61年,旌表节妇总数4822人,年平均79人。其中的烈妇、烈女,因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五月下诏,以人命重大,轻生从死事属反常,对夫(聘夫)死妇人随之自殉,实行“
永永严禁”(注:《清圣祖实录》卷135,第16页。),故停止年终汇集题拟,但至二十七年止,上报烈妇也有239人。
雍正帝胤zhnē@①继位后,对表彰贞节更不遗余力。他先是下诏责备直省大吏对此往往视为具文,并未广咨远访,致山村僻壤,贫寒耕织之人“轻为沮抑”(注:《清世宗实录》卷4,第13~14页。)。接着他又批准了礼部遵旨议奏的,若“节妇年逾四十身故者,守节已历十五载以上,亦应予旌”的定例(注:《清世宗实录》卷12,第9页。)。这比先前确定的条文,在尺度上又放松了一步,从而使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节妇受旌人数达到9995人,年平均769人,约相当康熙年间平均旌表数的9倍多。乾隆时,受旌节妇的人数仍继续增长。在头十几年里,年旌表人数少则千余,多的达两千几百人,截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累计总数32521人,年平均2323人。有的像江苏省,岁上报至二百余人,以至节孝祠中几无可容致祭之位。由于人数增加太快,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江苏巡抚雅尔哈善上疏提议:各省题旌时应加区别:一类是“果系节而兼孝,或能教子成立,或贫无依倚,艰苦自守,或毁形自矢,百折不回,奇节卓著,非寻常可比者,请旨特为建坊,入祠致祭”;另一类只“循分守节以老者,准其汇题入祀,不另建坊”(注:《清史列传》卷22,《觉罗雅尔哈善》。)。经礼部等有关部门的讨论、奉旨批准,同意了雅尔哈善的疏
请。从此,除少数事迹突出者外,多数采取于祠内统一建碑陆续刻名,同时载入本州县志书的办法加以旌表,至于建坊和设位奉祀,就免去了。(注:《清高宗实录》卷344,第11~12页。)尽管如此,乾隆十五年至六十年(公元1750乾隆是雍正的第几个儿子~1795)的46年间,由朝廷旌表的仍有33679人,年平均732人。嘉庆一代(公元1796~1820),较之乾隆时旌表人数又有所增加,在统共25年里,批准了29179人,年平均1167人。
道光四年(公元1824),因安徽省全椒县民妇王杨氏守节13年身故,按照成例尚缺两年,无法请旌。礼部援引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题准的“旌表已故贞女不拘年限”的定制,请求稍加变通。于是,凡已故节妇只要待满十年,非其节之有亏者,均可取得旌表资格。(注:《清宣宗实录》卷75,第26页;《道光礼部则例》卷48,第11页。)到了同治十年(公元1871)又定:“嗣后孀妇守节至六年以上身故者,一体旌表”(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4,第24页。)。由于旌表的标准不断放松,每年请旌的人数也在急速增加,道光朝的三十年间(公元1821~1850),由朝廷批准建坊表彰的节妇多达93668人,年平均3122人。咸丰朝不包括《实录》所载采访贞节妇女23629人,以及七、八、九3年另载贞孝节烈妇女4804人,总数亦有77025人,年平均7002人。及至同治元年至十二年(公元1862~1873)的12年间,朝廷旌表节妇更增加至190040人,年平均15837人,其中最高
的同治十年(公元1871),竟有25347人。
尽管清朝政府不遗余力地旌表节妇,但仍有很多人被拒之于外,特别自乾隆十五年实行两级旌表制度以后,矛盾就更突出了。钱泳《履园丛话》载:“国家有旌表之例,觉罗雅公巡抚江苏,奏准不许滥冒,遂使陋巷穷嫠向隅饮泣。”嘉道时著名学者姚鼐亦言:“乾隆十五年礼部从江苏巡抚奏,以天下为节妇者众,不可尽予旌表,乃别定为格,如格者乃旌表。而女子之行,或出于人们所难能,不幸不及格,有终不予旌表者矣。”(注:姚鼐:《惜抱轩全集》,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59~60页。)据道光十年(公元1827)江苏有关当局报告,自道光元年起,几年内,仅武进、阳湖两县,一次就采访得应补旌表的贞孝节烈妇女3018口(注:《道光礼部则例》卷46,第1页。)。张符骧在《范家浅缪节妇待旌记》中,历举了他亲戚和周围所见的四个例子,说明有的节妇虽然守节已合年限,于例久宜旌表,但或“以家贫故,壅于上闻”;或“以年远故,反逸之”;也有因“子贱无力赴告于有司”,以至无法享受旌表之荣。(注:《依归草》卷3。)另一个叫赛@②的也说:节妇请旌,“在富饶者犹易托于有力之口,而贫@③者往往泯灭而勿彰”(注:《碑传集》卷152,《马节妇传》。)可见漏旌者远不在少数。至于因守节不够年限,或基于各种缘故与旌表不得沾边者,当然就更多了。
旌表节妇,只不过是让寡妇为丈夫、为男子守贞从一所采取手段的一个方面,其他像不断的舆论灌输,以及还有许多烦不胜烦的劝惩措施,目的都是为了给妇女造成强大的压力。早在顺治十二年(公元1656)世祖福临在给一本专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内则衍义》序言中提出,要把“守贞殉节”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倡导。各级地方官员对此亦不遗余力,嘉庆时任湖南布政使的叶佩荪,推行保甲制度,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是向耐贫守节者周以布粟,表其门闾,使“乡里争以为荣,愚民咸知劝善”(注:徐栋:《保甲书》卷2,《饬行保甲》。)。又如龚景瀚建议于各乡设乡铎一员,每逢初一、十五,会同乡官,传集百姓讲解“圣谕”,并要听讲民众公举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素行为善者书之善册”,进行表扬(注:《保甲书》卷3,《请设立乡官乡铎议。》)。各地的“乡约”、“乡规”,也往往都要写进有关表彰节妇、烈女的条规(注:《保甲书》卷3,《请设立乡官乡铎议。》)。一些宗族组织亦不例外,如江西《临川孔氏家谱·家规》中有“贞节孝义,千古垂芳,族长应加意访问,有年少孀居,不轻出闺门,举动礼法自闲,而能孝敬公姑,教子成人者,公举旌奖。”(注:《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册,第50页。)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70)江苏宝应刘姓入谱条例中记载:“女子适人而守节者并载”;“无论妻妾守节,俱载,其题旌节孝,并为立传”(注:乾隆《宝应刘氏家谱》,《谱例》。)。
浙江山阴徐氏家庭规定,嫠妇例旌而无力上请者,由族人“代为请旌悬额马说原文”(注:光绪《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2,《义庄条规》。)有的家庭还特别规定优恤措施,苏州范氏立章:“寡妇守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之列,优加五斗”;“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本族聘他姓女未成婚而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注:乾隆(苏州)《范氏家乘》卷15。)江苏苏州席氏孀妇赤贫为夫守节,“虽在壮年,亦准给米,如有幼稚子女,照口发给,子壮其子停给,孀妇不停。”趣味运动会比赛项目(注:光绪《唐氏世谱载记》卷12,《义庄条规》。)昆山王氏青年守寡,“除给食米外,每月加增火费七折,制钱四钱,以资纺织”(注:光绪(昆山)《琅琊王氏谱略》卷10,《义庄条规》。),等等。从乾隆时候起,在江南一带还陆续出现了由政府倡导、地方乡绅牵头经理的“清节堂”、“饮过风咽过沙是什么歌恤嫠会”、“保节局”等组织,这在开始主要出于救助贫困孀妇的需要,后来鉴于各地“争醮”、“逼醮”褪黑素或越吃越失眠、“抢醮”之风日盛一日,于是又注入了有关捍卫寡妇贞节的内容。(注:参见梁其姿:《清中后期慈善组织的“儒生化”——以清节堂为例》,《华夏文明与传世藏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在正面表彰的同时,统治者们也没有忘记贬低或丑诋再嫁妇女及所谓不贞者。根据《清
律》,“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注:《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卷4,《户律婚姻》。)根据这一原则,儿子做官,推恩封赠父母,也“不得及再醮之母”。有人更进一步提出,“凡娶再醮之妇而又无子者,止当以妾论”(注:曹续祖:《再醮不得为继妻论》,《清朝经世文编》卷65。)。无独有偶、江苏《晋陵奚氏宗谱·义例志》中,就写着奚姓娶妻,若“再醮来者”,谱中就“书侧室某氏”,再嫁者竟然连当妻子的名分都给剥夺了。而光绪《苕溪吴氏家谱》干脆规定:“娶孀妇不书”。在如此风气影响下,因寡妇再嫁,竟影响到父母、兄弟、子侄间的关系。有一个读书人死了妻子,继娶某孀妇,婚后有感于两人身世,写了一首诗,其中有句云“同是人间不幸人”。他儿子读了后,大表不满,把“幸”改成“义”字,成了“同是天下不义人”,用以谴责不能守贞的继母,同时也埋怨父亲不该续偶不讲对象(注:龚炜:《巢林笔谈》,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5页。)。有的妇女虽然后来表现良好,守节殉夫,但因“前节有亏”,是已醮妇,便再“不得请旌”。江苏阳湖县令某处理此案后,写了一首诗:“分钗劈凤已联年,就义何妨晚概愆。鸠以换巢难择木,鹤经别调任更弦。也同豫让传千古,莫恨苏章有二天。究胜世间长乐老,几回生敬又生怜。”
(注:钱泳:《履园丛话》,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35页。)诗中对此妇表示了既同情,
又格于“义例”不得不作此处理的感叹之情。由于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倡导和竭尽鼓噪之能事,在民间,青年失偶,“或不能守,其姊妹多耻之”(注:光绪《吴川县记》,卷2。)。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彼再嫁者,必加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毋令进宅,至穴墙乞路,跌足蒙头,儿鼓掌掷瓦石随之”(注:康熙《休宁县志》,卷1。)的可怕场面。正是处于如此强大的政治舆论笼罩下,在清代,越来越多的妇女自觉不自觉、自愿不自愿地沦为“从一不二”信条下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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