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基本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基本工作流程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具体步骤:
第一步 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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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中国移动积分怎么兑换话费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第二步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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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的种类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三步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
    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3、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第四步 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
清算程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应从形式上审查其真实性。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存,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记明。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
计息。
    3、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应从形式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是否属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第五步 债权人会议工作
    1、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对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
有追偿权。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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