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 号】沪管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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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管发〔2022〕9号
各会员单位,各预备会员: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由强制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成《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经一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引全文下发。
请各管理人机构及时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市管理人参与的清算组工作实践予以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管协。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2年11月21日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列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且前述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后,被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或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企业股东、董事或者其他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清算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合法分配财产,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保护企业及其职工、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清算组应当充分关注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和关联。清算组在行使职权时,应适用《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并在《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未明确的情形下,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同时理解,强制清算程序原则上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当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并且无法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偿债时,清算组应当及时启动企业破产申请程序。
第三条 (清算组职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管理和处分企业资产,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九)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清算组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必要时有权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四条 (工作原则)清算组履行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企业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企业存续期间的各种民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清算组行使职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cf雷神图片 (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企业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效率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企业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清算组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企业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企业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企业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清算组在履行清算职责时,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且兼顾职工利益、股东或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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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和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并按照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接受协会指导监督。
第二章 团队组建
第六条 (不得担任清算组的情形)机构或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清算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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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利害关系)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行使职权的,可以认为存在本指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 与企业、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 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为企业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 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企业、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四) 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企业、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企业、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与债权人或者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七)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清算组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接受指定)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清算组成员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九条 (回避)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在接受指定后发现存在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
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清算组提出回避申请的,清算组应当审查。清算组审查后认为不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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