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9.25
∙【字 号】苏高法审委〔2009〕39号
∙【施行日期】2009.09.25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咏柳的诗意∙【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苏高法审委〔2009〕39号
(2009年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退出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条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被申请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债权人或股东以本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还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清算程序浑身解数造句
第八条 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据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在三日内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更正、补正的,立案庭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正。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正的,应当向立案庭予以书面说明,由立案庭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正,也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或者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更正、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无误后,应以“商清字第×号”立案后移交审判庭,同时通知申请人。
审判庭接收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对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经审查,当事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条程曼鑫 人民法院一般应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也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合议庭应及时决定是否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于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
他参加听证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并告知其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时提出。
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的审查。
关于买年货的作文第十二条 听证会由合议庭委托主审法官主持,下列人员参加: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员工代表;
(三)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莫组词两个字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宣读申请书,陈述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
(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简要陈述公司性质、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及负债情况等,同时有权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抗辩并出示相关证据;
(三)核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对申请人是否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权,被申请人是否已解散、被申请人是否曾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自行清算有无拖延或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现有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职工情况、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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