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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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玉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水湾头路海逸花园5栋202。
法定代表人:王玉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忠,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时秀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与三马路交汇处大经路90号。
长江三角洲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梧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勇,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499号A区二层。
负责人:张新光,总经理。冰汽时代
北京的风景名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茜如,该公司员工。
长春购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明,吉林攸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梧同,*,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珠海市玉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时秀购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刘梧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珠海市玉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长春时秀购物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宇
审 判 员 王君伟
审 判 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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